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春节黄金周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5〕2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春节黄金周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1月31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一方平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今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针对该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制定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二、以交通运输为重点,加强春节黄金周期间的交通运输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对当地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警力部署,严密组织对“三超”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交通部门要强化车站、线路、车辆营运安全监管,确保道路客运安全有序进行。各级交通、海事等部门要加强对水上交通的监管力度,坚决禁止无安全保障的各类客船运行,要有针对性地查处乡镇自用船舶违章载客行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证春节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
三、强化旅游安全监管,落实旅游安全各项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单位要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18号)规定,切实负起责任,对各种旅游住宿、经营场所的防火、防爆和防止食物中毒、旅游车船和运输工具的运行、各类特种容器装备的安全,要组织全面检查,切实排除安全隐患。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旅游、娱乐场所,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准营业。对春节黄金周期间举办的各类大型游乐活动,要有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对各地在春节黄金周期间举办的节庆和其他聚集活动,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把关。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精心制定活动方案,完善应急预案。
四、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尤其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宗教活动场所的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出入口以及佛事活动的烧香地等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公共聚集场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消防机构要挂牌公示。
五、煤炭、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各高危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各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坚决停产整顿,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要严管严查,严防春节期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春节期间的干部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加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各项措施;严格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市春节期间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渝安委〔2005〕3号)要求,精心组织,认真督查,切实保证春节期间的各项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对失职、渎职者予以严肃查处,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