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7〕10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去年以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开展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成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公安部《关于传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07〕112号)要求和当前我市严峻的火灾形势,决定从今年4月起,用5个月的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力争将以前遗留的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排查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率、曝光率、到期整改率要分别达到100%,使我市的防火安全条件有一个明显改善,使各项火灾特别是亡人火灾明显下降,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是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督促整改去年以来普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除上述内容外,各地可根据实际,将影响本地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纳入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三、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整改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排查阶段(4月中旬至5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周密部署,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按照管辖权限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二)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级公安机关对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按照管辖权限责成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专项行动结束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本地区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具体措施、典型案例、整治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于2007年9月7日前书面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重大情况、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化“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成果,充分认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重庆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消防总队总队长王沁林和市安监局副局长陈勇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教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商委、市文化广播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和市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总队,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高正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人员,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推进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摸清本地区、本单位火灾隐患的存量,找准影响火灾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落实火灾隐患整治责任和措施。按照“有则必改,改则必严”的原则,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专人、落实专项资金进行限期改正。对久拖不改、严重危及社会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采取断然措施予以消除。对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立案建档,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整改责任,坚决予以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声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专项行动要求,制定消防宣传计划,采取各种形式,大造宣传声势。要因地制宜,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实战演练等活动,采取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予以曝光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各级文化广电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主动介入,以“五一”黄金周和夏季防火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增大宣传范围,深刻剖析火灾案例,广泛宣传防火灭火和火场逃生等知识。
附件: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