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2007〕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问题
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类 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元)
机
动
车
载客汽车
每辆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260
400
500
600
载货汽车
每吨
按自重
60
摩托车
每辆
60
农用运输车
每吨
按自重
24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每吨
按自重
60
机
动
船
200吨及其以下
每吨
按净吨位
3
201―2000吨
4
2001―10000吨
5
10001吨及其以上
6
二、关于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实行按年计征,全年税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单位的车船,可在每年的1―4月集中申报缴纳。
三、关于我市车船税纳税地点问题
单位的车船,其车船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的车船,其车船税在住所所在地缴纳;外省牌照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四、市地税局可根据需要,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和征收期限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