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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渝 办 发 [2000]14号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物 价 局 关 于 发 挥 价 格 杠 杆 作 用 扩 大 内 需 促 进 我 市 经 济 发 展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万 州 、 黔 江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
市 物 价 局 《 关 于 发 挥 价 格 杠 杆 作 用 扩 大 内 需 促 进 我 市 经 济 发 展 的 意 见 》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二 О О О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关 于 发 挥 价 格 杠 杆 作 用 扩 大 内 需
促 进 我 市 经 济 发 展 的 意 见
根 据 《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关 于 转 发 〈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关 于 当 前 经 济 形 势 和 对 策 建 议 〉 的 通 知 》 ( 中 发 [1999]12号 ) 和 《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发 挥 价 格 杠 杆 作 用 扩 大 内 需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 计 价 格 [1999]742号 ) 精 神 ,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我 市 价 格 杠 杆 作 用 , 开 拓 市 场 , 扩 大 内 需 , 促 进 我 市 国 民 经 济 建 设 持 续 、 快 速 、 健 康 发 展 ,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 运 用 价 格 杠 杆 , 促 进 农 业 生 产 结 构 调 整 ,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 开 拓 农 村 市 场
( 一 ) 认 真 执 行 和 完 善 重 要 农 产 品 价 格 政 策 。 继 续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粮 食 流 通 体 制 改 革 的 政 策 措 施 , 认 真 执 行 市 政 府 制 定 的 粮 食 收 购 价 格 政 策 , 坚 决 禁 止 压 级 压 价 收 购 农 产 品 的 坑 农 行 为 , 保 护 农 民 的 合 法 利 益 。 利 用 价 格 杠 杆 的 调 节 作 用 , 制 定 粮 食 优 质 优 价 政 策 , 鼓 励 优 质 粮 食 品 种 的 生 产 , 促 进 粮 食 产 品 结 构 的 调 整 。 合 理 确 定 烟 、 茧 、 糖 等 其 他 农 产 品 的 价 格 水 平 , 拉 开 品 质 差 价 , 促 进 农 产 品 种 植 结 构 的 优 化 和 产 品 质 量 的 提 高 。
( 二 ) 继 续 清 理 对 农 民 的 各 种 乱 收 费 ,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关 于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的 决 定 , 坚 决 取 消 向 农 民 的 乱 收 费 、 乱 集 资 和 各 种 摊 派 ; 整 顿 涉 及 农 民 教 育 、 医 疗 、 婚 姻 登 记 、 计 划 生 育 、 建 房 等 收 费 , 纠 正 强 制 农 民 以 资 代 劳 。 加 强 对 涉 及 农 民 收 费 的 检 查 , 维 护 农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持 农 村 社 会 的 稳 定 。
( 三 ) 加 强 农 村 电 价 管 理 。 积 极 推 进 “ 两 改 一 同 价 ” 的 工 作 , 3年 内 实 行 城 乡 用 电 同 网 同 价 。 通 过 电 网 改 造 和 农 电 体 制 改 革 , 降 低 农 村 电 价 , 切 实 减 轻 农 民 电 费 负 担 , 改 善 农 村 生 产 条 件 , 提 高 农 民 生 活 水 平 , 带 动 农 村 消 费 市 场 的 发 展 。
( 四 ) 研 究 制 定 进 一 步 降 低 电 信 收 费 的 价 格 政 策 , 促 进 农 村 电 信 消 费 。 逐 步 取 消 同 一 区 县 内 的 区 间 通 话 费 , 实 行 同 一 区 县 内 城 乡 同 价 。
( 五 ) 积 极 发 挥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的 作 用 。 在 当 前 价 格 持 续 下 跌 的 情 况 下 , 要 将 我 市 已 征 收 的 副 食 品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确 定 投 放 重 点 和 对 象 , 着 重 扶 持 适 销 对 路 的 副 食 品 新 品 种 的 开 发 和 生 产 , 满 足 市 场 需 求 , 促 进 群 众 对 副 食 品 的 消 费 。 规 范 副 食 品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的 征 收 , 加 强 管 理 , 严 禁 挪 用 。
二 、 完 善 价 格 政 策 , 制 定 鼓 励 消 费 的 价 格 措 施 , 促 进 我
市 经 济 发 展
( 一 ) 积 极 疏 导 突 出 不 合 理 的 价 格 矛 盾 。 在 充 分 考 虑 社 会 各 方 面 承 受 能 力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水 利 工 程 和 城 市 供 水 、 公 共 交 通 等 价 格 , 促 进 这 些 行 业 的 发 展 。
( 二 ) 制 定 鼓 励 企 业 和 居 民 用 电 的 价 格 政 策 。 对 用 电 量 大 的 居 民 和 高 耗 电 生 产 企 业 实 行 优 惠 电 价 , 促 进 电 力 消 费 。 居 民 每 月 用 电 超 过 100度 以 上 的 , 其 超 过 部 分 每 度 电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现 行 目 录 电 价 降 2分 ; 超 过 200度 以 上 的 , 其 超 过 部 分 每 度 电 价 降 3分 。 高 耗 能 生 产 企 业 用 电 达 到 核 定 用 电 基 数 的 , 基 数 以 内 电 价 ,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目 录 电 价 每 度 电 价 降 2分 , 超 过 核 定 用 电 基 数 的 部 分 , 每 度 电 价 降 3分 。
( 三 ) 完 善 基 础 产 业 价 格 政 策 , 促 进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 建 立 公 路 和 桥 梁 建 设 的 管 理 成 本 约 束 机 制 , 规 范 收 费 标 准 和 收 费 期 限 , 鼓 励 外 商 和 社 会 资 金 投 资 公 路 和 桥 梁 建 设 ;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和 市 政 府 的 规 定 征 收 水 资 源 费 ; 加 大 对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征 收 力 度 , 加 强 对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管 理 , 严 格 控 制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 实 行 垃 圾 处 理 收 费 制 度 , 促 进 城 市 环 保 产 业 发 展 。
( 四 ) 运 用 价 格 杠 杆 , 继 续 稳 妥 地 推 进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 活
跃 房 地 产 市 场 。 提 高 成 套 公 有 住 房 租 金 标 准 , 对 政 府 或 单 位 提 供 给 最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廉 租 住 房 实 行 廉 租 住 房 租 金 标 准 ; 规 范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价 格 管 理 , 严 禁 将 用 于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行 政 划 拨 土 地 有 偿 转 让 , 对 涉 及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设 和 流 通 环 节 的 部 分 收 费 实 行 减 半 征 收 ; 降 低 房 屋 转 移 登 记 费 和 交 易 手 续 费 , 规 范 房 地 产 抵 押 登 记 收 费 , 减 轻 购 房 者 负 担 ; 商 品 房 销 售 以 及 商 品 房 销 售 中 的 各 种 代 收 费 必 须 实 行 明 码 标 价 ; 严 格 执 行 《 重 庆 市 城 市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收 费 实 施 办 法 》 , 坚 决 取 缔 物 业 管 理 中 的 各 种 乱 收 费 , 规 范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收 费 行 为 。
( 五 ) 制 定 合 理 的 教 育 收 费 政 策 , 促 进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 为 了 适 应 高 校 “ 扩 招 ” 的 需 要 , 对 我 市 高 校 新 建 或 租 赁 学 生 公 寓 , 在 收 费 上 要 给 予 积 极 支 持 , 以 满 足 各 类 学 生 的 需 要 。
三 、 清 费 治 乱 减 负 , 整 顿 价 格 秩 序 , 为 促 进 我 市 经 济 增 长 营 造 良 好 的 价 格 环 境
( 一 ) 继 续 开 展 清 费 治 乱 工 作 , 改 善 我 市 投 资 环 境 , 减 轻 企 业 和 群 众 负 担 。 继 续 清 理 涉 及 企 业 负 担 的 各 项 收 费 , 改 善 投 资 环 境 , 切 实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 为 国 有 企 业 3年 解 困 创 造 条
件 ; 全 面 清 理 向 企 业 的 各 项 收 费 , 取 消 不 合 理 不 合 法 的 收 费 ; 清 理 整 顿 汽 车 购 买 、 落 籍 、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各 项 收 费 , 取 消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政 府 违 反 国 务 院 规 定 加 收 的 各 种 增 容 费 、 管 理 费 、 建 设 费 等 收 费 项 目 , 减 轻 车 主 负 担 , 促 进 汽 车 消 费 ; 配 合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 规 范 医 疗 服 务 收 费 ; 对 改 制 企 业 和 下 岗 职 工 再 就 业 的 管 理 费 、 再 就 业 登 记 费 、 培 训 费 等 有 关 收 费 , 予 以 适 当 减 免 ; 进 一 步 完 善 《 收 费 许 可 证 》 制 度 , 支 持 企 业 依 法 拒 付 不 合 法 不 合 理 的 收 费 ; 取 消 不 合 理 的 收 费 项 目 。 按 照 市 政 府 第 39号 令 的 要 求 , 对 已 清 理 出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 该 取 消 的 要 坚 决 取 消 , 该 降 低 标 准 的 要 予 以 降 低 。
( 二 ) 加 强 外 贸 进 出 口 收 费 管 理 。 结 合 商 检 、 卫 检 和 动 植 检 “ 三 检 合 一 ” 的 机 构 改 革 , 整 顿 外 贸 进 出 口 收 费 , 取 消 重 复 收 费 , 降 低 偏 高 的 收 费 标 准 , 加 强 “ 三 检 ” 收 费 的 监 督 检 查 , 坚 决 制 止 各 种 乱 收 费 ; 整 顿 港 口 各 生 产 、 管 理 环 节 的 收 费 , 降 低 出 口 成 本 , 减 轻 出 口 企 业 负 担 , 增 强 产 品 竞 争 力 , 促 进 出 口 增 长 。
( 三 ) 取 消 附 加 在 电 价 上 的 乱 收 费 、 乱 加 价 。 对 于 已 经 取 消 的 收 费 项 目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恢 复 ; 尚 未 取 消 的 ,
要 坚 决 予 以 取 消 。 对 价 格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权 限 核 准 的 电 价 , 要 向 社 会 公 布 , 加 强 社 会 舆 论 和 公 众 的 监 督 。
( 四 ) 整 顿 部 分 商 品 价 格 和 经 营 性 收 费 , 减 轻 消 费 者 负 担 。 规 范 药 品 折 扣 , 切 实 降 低 药 品 价 格 中 的 虚 高 部 分 , 减 轻 社 会 医 药 费 负 担 ; 继 续 抓 好 铁 路 运 价 和 收 费 公 路 明 码 标 价 制 度 的 落 实 工 作 , 完 善 铁 路 运 价 和 收 费 “ 一 票 制 ” 政 策 , 督 促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价 格 政 策 , 切 实 加 强 铁 路 运 价 、 杂 费 和 延 伸 服 务 收 费 的 管 理 , 降 低 用 户 运 输 成 本 费 用 ; 降 低 改 制 企 业 和 下 岗 职 工 再 就 业 的 中 介 服 务 收 费 、 职 业 介 绍 费 等 , 减 轻 企 业 和 就 业 者 负 担 ; 清 理 涉 及 旅 游 产 业 的 不 合 理 收 费 , 降 低 旅 游 企 业 经 营 成 本 , 规 范 旅 游 景 点 门 票 、 停 车 、 住 宿 、 餐 饮 等 服 务 价 格 , 净 化 旅 游 市 场 , 吸 引 客 源 , 促 进 我 市 旅 游 业 发 展 。
( 五 ) 加 强 价 格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大 力 整 顿 收 费 和 价 格 秩 序 , 努 力 减 轻 企 业 和 消 费 者 负 担 。 一 是 在 市 清 理 整 顿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 坚 决 查 处 乱 收 费 和 不 执 行 国 家 价 格 政 策 的 行 为 。 加 强 对 涉 外 企 业 收 费 的 检 查 , 特 别 要 加 强 对 涉 及 外 资 、 合 资 企 业 乱 收 费 的 检 查 , 进 一 步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 二 是 加 大 重 要 商 品 价 格 检 查 的 力
度 。 坚 决 查 处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电 信 、 自 来 水 、 电 力 、 天 然 气 等 垄 断 行 业 的 价 格 违 法 行 为 。 三 是 强 化 明 码 标 价 工 作 。 在 做 好 城 区 明 码 标 价 的 同 时 ,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乡 结 合 部 和 农 村 市 场 的 明 码 标 价 工 作 , 扩 大 明 码 标 价 覆 盖 面 , 推 进 商 品 明 码 标 价 的 规 范 化 , 维 护 市 场 价 格 秩 序 。 四 是 进 一 步 完 善 价 格 投 资 诉 讼 举 报 制 度 , 加 大 办 案 力 度 , 多 为 企 业 和 群 众 办 实 事 。
四 、 加 强 价 格 服 务 和 成 本 调 查 工 作 , 引 导 结 构 调 整 和 需 求 增 长
( 一 ) 改 善 价 格 监 测 分 析 工 作 , 积 极 引 导 社 会 预 期 和 消 费 心 理 。 加 强 价 格 监 测 分 析 , 引 导 居 民 对 价 格 的 心 理 预 期 , 增 加 即 期 消 费 。 加 强 对 企 业 的 价 格 指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 定 期 向 经 营 者 发 布 国 内 外 重 要 市 场 供 求 和 价 格 信 息 , 促 使 企 业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调 整 产 品 结 构 。
( 二 ) 进 一 步 加 强 成 本 调 查 工 作 。 开 展 不 同 品 种 、 不 同 技 术 、 不 同 投 入 的 农 产 品 成 本 和 收 益 情 况 比 较 调 查 和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 引 导 农 民 调 整 种 植 结 构 , 推 广 使 用 优 良 品 种 和 先 进 耕 作 技 术 , 发 展 质 量 效 益 型 农 业 , 增 加 农 民 收 入 。
( 三 ) 建 立 健 全 价 格 政 务 公 开 制 度 。 完 善 价 格 听 证 会 制 度 , 做 好 重 要 商 品 和 服 务 价 格 、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上 网 公 示
工 作 , 利 用 《 物 价 公 报 》 , 定 期 发 布 价 格 政 策 。 通 过 健 全 价 格 政 务 公 开 制 度 , 为 企 业 和 群 众 提 供 价 格 信 息 服 务 , 让 社 会 各 方 面 了 解 价 格 政 策 , 引 导 企 业 生 产 和 群 众 消 费 。
( 四 ) 加 强 价 格 事 务 工 作 。 健 全 价 格 鉴 证 工 作 制 度 , 积 极 拓 宽 价 格 评 估 领 域 ,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水 平 , 为 企 业 经 济 发 展 服 务 。
重 庆 市 物 价 局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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