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汉政发〔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民工作为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农民工在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和经费三落实,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改善就业环境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农民工在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省省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在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的同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紧解决农民工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逐步研究解决深层次的长远问题,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支付行为。用人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设等领域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工资保证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在进一步清理社会项目工资拖欠的同时,重点做好政府建设项目清欠工作,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对恶意拖欠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向农民工加付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对建筑、工矿企业、餐饮服务业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支付监控,并会同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每年春节前组织开展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用人单位要建立员工工资台账,定期公布工资发放情况。
(四)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落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推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农民工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五)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分明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个体工商户到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实施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计划,从现在起两年内实现全省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定期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