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17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中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依法开展了安全许可工作,截止2006年底,全市共受理347个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取证320个,关闭了65个非煤矿山企业;受理2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证22家,关闭3家;受理239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证235家,关闭24家;受理8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证8家,批发企业8家,取证8家。由于绝大多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改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有效防范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在安全许可工作中仍存在关闭工作不彻底,隐患整改缓慢,取证后放松安全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无证非法生产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许可政策,严肃法纪,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刻吸取近期我省几起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提升安全许可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安全许可工作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高危行业实施安全许可,是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加强源头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标准、夯实安全基础的有效措施,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重要性、原则性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对高危行业全面实施安全许可
按照中省有关政策规定:“2006年6月30日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2006年9月30日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006年12月31日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都要依法予以关闭”。根据我市实际,为严肃法纪,切实加强高危行业监管,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依法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以及证照不齐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关闭;未履行“三同时”程序的企业予以停产整改。关闭、停产企业名单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安监、公安、国土、工商、电力、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停产、关闭程序和标准,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电力和民爆器材,确保停产关闭工作在3月31日前完成。
在停产关闭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要将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和本地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特别是对一个矿体有多个开采主体的情况,要进行资源整合,重点治理。资源整合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先吊销原有企业所有证照,依法关闭,再统一规划、布局,重新审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要做到一个矿体只有一个矿山企业开采。整合的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手续。对于探矿企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杜绝以采代探,探矿工程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探。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地质勘察资质,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地质勘探作业。
(二)对改制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在许可证申办时未领会政策实质以经营为名进行生产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按照新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等相关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还存在隐患,并且有当地政府出具整改意见的企业,要跟踪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凡在5月底未进行彻底整改的企业,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在7月底仍未将隐患彻底整改,将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四)对按规定未履行“三同时”程序的企业,要下发整改指令书,责令停产。补作“三同时”,验收合格、申请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对在建企业,不在关闭范围内,但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三同时”程序,验收合格后及时申办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生产经营。在建期原则不得超过两年。
(六)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再次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3月底前必须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办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七)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整改以及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标准,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对已取证企业的安全监管,认真开展“回头望”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区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前一阶段安全许可工作认真总结,查找不足,扎实开展“回头望”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现在开始到2007年7月底,对已取证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对本辖区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要对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局9号、10号、11号令以及配套的一系列许可政策法规,逐一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发现企业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后,放松安全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安监、公安、国土、工商、电力等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吊销其相关证照,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予以关闭。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监、公安、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坚决关闭。做到许可与执法并举,发证与监管同步。
四、各尽其职,联合执法,认真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安监、公安、国土、工商、电力、监察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夯实责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全力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跟踪落实企业隐患整改情况,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方案,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协调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死灰复燃。
(二)各级公安部门切实履行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和涉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职责。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取缔、关闭和停产整顿的相关企业,组织实施暂停爆炸物品供应等措施,按程序注销或吊销其《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及未执行“三同时”规定,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核发《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准购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的核发和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的查处工作。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取缔、关闭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按程序注销(吊销)或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未执行“三同时”规定,安全设备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达到有关安全规定要求的,应暂扣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对吊销有关许可证,依法关闭的企业,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各级电力部门要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取缔、关闭和停产整顿的相关企业及时切断电源,停止供电,直至拆除供电设备;对未执行“三同时”规定,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六)各级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的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分子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以及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施关闭,此项工作政策性、技术性较强,涉及多方面利益,难度大。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整体推动,确保关闭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以法律为准绳,以标准为尺度,克服畏难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政策讲解、宣传工作,注意工作方法。
(二)制定方案,严肃责任。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县区实施关闭或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相互配合,步调一致,及时沟通,堵塞漏洞,按照程序,坚持标准,切实把安全许可工作做实、做好。对关闭或整改工作不到位、不彻底,“回头望”工作开展不扎实,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严肃追究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要求,按时完成。各县区要按照时间要求,按时完成关闭和整改任务。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县区进行抽查。各县区要于2007年4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及关闭和整改企业名单、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回头望”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安委办。
二○○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