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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九十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九十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九十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通知
铜政发〔2007〕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龄化问题越来越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普遍关注。2006年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铜川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从乘车、入厕、医疗、免费进入旅游景点等方面给予广大老年人一定的优惠,并对我市90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保健费。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使我市300多名高龄老人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受到了广大老年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幸福愉快的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为了使广大高龄老人能够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充分感受到市委、市政府对广大老年人的关爱,市政府决定提高9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费标准。其中90―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由5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市财政承担80元,区县财政承担20元);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由   10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市财政承担100元)。
市老龄办要继续认真执行“逐级审核、公开公正、专款专用、上门发放” 的办法,认真落实《铜川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和《9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费发放办法》。每年分两次集中上门发放,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确保每一位高龄老人都能及时足额领到生活补贴,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位高龄老人手中。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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