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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延政发〔2007〕10号  



为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出生人口性别的行政管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二、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物,或未经审批(备案)非法购置(使用)B超及染色体检测等胎儿性别鉴定设备,违者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由鉴定实施机构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鉴定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的妇女,非医学需要不得擅自终止妊娠。经鉴定实施机构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在具有执业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施行手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的妇女,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申请。

五、任何机构和个人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从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和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物或为其提供庇护、帮助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行举报奖励和保密制度。对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经查实,每例奖励第一举报人3000元;对举报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和未经批准非法购置(使用)B超及染色体检测等胎儿性别鉴定设备行为的,经查实,每例奖励第一举报人2000元。相关部门要对举报人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举报电话:2136653   2136783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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