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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41号 2007年3月2日


《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方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4)霍乱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涉及或影响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
1.5 工作原则
1.5.1 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置。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影响全市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1.5.3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5.4 迅速反应、果断处置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各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西安警备区首长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办、市台办、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贸局、市外经贸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西安警备区司令部、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红十字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和执法监督,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外事办:积极主动做好对国外媒体的舆论引导工作。
市台办:积极主动做好对台湾媒体的舆论引导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市教育局:组织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公共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主管部门落实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强制隔离等措施。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群众的应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医疗和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水路交通管制工作。
市商贸局:指导区县主管部门做好非星级宾馆、饭店客人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市外经贸局: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西安警备区司令部:积极协调驻军医疗单位和民兵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分队配合卫生局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军部门和民兵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稳定。
市旅游局: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负责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旅游星级饭店及旅游景点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西安铁路局:负责对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列车、车站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制工作。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负责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飞机、机场的消毒处理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协调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优先运送。
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护和救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2 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办、市台办、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管理局等联络员。
办公室下设综合秘书组、流调指挥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具体工作组。
其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
(3)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4)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5)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区县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区县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6)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专家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1)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5)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技术指导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2.4.1 医疗机构
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护、运送、院内救治、检测样本采集、疫病情报告,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工作。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提出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采集标本和样品,进行检测分析;指导开展环境和物品的消毒处理;开展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疫情信息,提出疾病预警建议等。
2.4.3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现场指导;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食品、化妆品、消毒药械等健康相关产品监督和抽检;收集分析食物中毒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2.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询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略)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应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和启动,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市新闻办公室对外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记。
蓝色等级(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II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等级(II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1)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市、区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市、区县级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的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进程报告:报告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结案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省政府要求执行。
3.3.4 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2)(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预案。采取边报告、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在本市发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并服从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市、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将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由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信息及通报。
(6)业务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军事部门
(1)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建立情报信息胡同处理平台,随时做好支援准备工作。
(2)警备区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程度,当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时,及时组织民兵医疗救援分队和驻军部队医疗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3)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及社会稳定时,警备区协调驻军部队和组织民兵应急分队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
4.2.4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市、区县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6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7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8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分级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由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事件属地区县政府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的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区县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区县政府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区县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区县政府全权负责。
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4 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方可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县政府、相关委办局和现场指挥部,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并同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县政府或相关委办局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发布预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教训。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有扯皮推诿、处置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3 补助和抚恤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参加事件应急处理因公致(伤)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由市政府组织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6 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市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实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急救机构
由市急救中心、县(区)急救站、有条件的综合医院组成急救网络。负责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任务。
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传染病救治中心设在西安市传染病医院。在市其他综合医院传染科(区)建立分中心,在区县人民医院建立传染病科(病区),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
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职业中毒救治基地
市职业中毒救治中心设在西安市中心医院,负责职业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和技术指导工作。
6.1.3 应急处理队伍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处理工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保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目录,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发改委根据计划调拨物资。
6.2.2 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并按照应急款程序及时拨付。
6.3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动物源性传染病是指禽流感、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等。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等传染病。
7.2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7.3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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