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阳县高坝镇寺沟村三组恒安石料厂“2・10”放炮事故的通报》的紧急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阳县高坝镇寺沟村三组恒安石料厂“2・10”放炮事故的通报》的紧急通知
市政办发〔2007〕29号 2007年2月15日
现将《陕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阳县高坝镇寺沟村三组恒安石料厂“2・10”放炮事故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山阳县高坝镇
寺沟村三组恒安石料厂“2・10”放炮事故的通报
陕安委办发〔2007〕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007年2月10日凌晨零时40分,商洛市山阳县高坝镇寺沟村三组恒安石料厂非法生产发生放炮事故,造成当班5名工人失踪。接到事故报告后,袁纯清省长、吴登昌副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搜救被埋人员,搞好救护,同时立即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对非法生产,要采取决然措施,严厉打击。商洛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领导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全力搜救下落不明人员。
这起事故说明一些基层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生产措施不力、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的问题。为了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责任,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对证照不全、已实施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小采石场、小矿山,要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关闭;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擅自投入生产的各类非煤矿山企业,当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填实井筒,恢复地貌,坚决依法关闭。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各市、县(区)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6〕19号)精神,认真汲取“2・10”放炮事故教训,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立即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排查,凡是存在事故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露天采石场和地下矿井开采系统及尾矿库,要坚决停止生产和使用,公安部门要停供和收缴未使用完的火工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派专人盯死盯牢,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三、加强民爆物品的管理。公安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规范非煤矿山企业民爆物品供应和生产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证照不全的非法生产企业,不得供应民爆物品;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民爆物品的,公安部门要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决淘汰和禁止采石场硐室爆破作业。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采用硐室爆破作业生产工艺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坚决予以取缔。露天采石场必须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实行先剥后采、自上而下、台阶开采,强力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市、县(区)政府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等,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开处理结果,督促相关企业举一反三,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请各设区市政府将此通报立即转发县(区)政府及相关非煤矿山企业。
;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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