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整顿和规范全市活禽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市场环节的禽流感防控工作
2006年以来,东南亚和西欧等12个周边国家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引起人员感染死亡,对我国构成很大威胁。我国宁夏、山西、新疆、湖南、内蒙等9个省份25个地市县区先后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数百万只禽只发病死亡和扑杀,对疫情发生地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从上述国家和国内部分省市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原因分析,活禽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监督管理工作措施不力,是疫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我市情况看,市场经营秩序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加之动物防疫基础薄弱,疫病控制能力不强,个别地方防疫不规范,密度质量不高,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存在很多隐患。因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站在发展健康养殖业做强做大畜牧业,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市场环节禽流感防控工作,杜绝带毒病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县区要按照中省文件要求和城市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活禽经营市场,县城原则上只设一个经营市场,市政府所在地最多不能超过2个。所建活禽经营市场应严格动物防疫、卫生条件前置准入审核,严禁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对现有活禽经营市场,要制订搬迁规划,2年内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在过渡期内,要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的改造。城区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的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相对隔离。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司其职”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原则,组织畜牧兽医、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实施全程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禽类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业主的检疫监督管理,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从2007年下半年起,全市要严格做到活禽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上市交易,禽类产品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进入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销售环节,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其禽类产品上市交易。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禽类经营市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禽及假冒伪劣禽类产品经营行为,对违法经营市场和屠宰窝点要坚决取缔。卫生部门要加强酒店、餐馆、超市禽产品分割及熟制禽产品质量和卫生监测,并负责屠宰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环保部门要加强排放畜禽屠宰污水的管理和监测。
四、规范市场活禽屠宰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各级兽医、卫生、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活禽屠宰经营企业的联合监管。屠宰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和诚信服务承诺,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营业场地及环境卫生必须符合环保卫生条件,并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有关证照。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设备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分离。从事活禽宰杀、销售经营活动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服、防护镜和口罩等,身体状况要经过当年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屠宰和销售的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各执一业,不得相互交叉替代。市商务局要尽快制定全市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积极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鸡上市”制度,在商州区先行试点,2007年内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2008年其它各县政府所在地全面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力争2010年全市全面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
五、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与活禽交易规模相适应的交易场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和详细记录档案,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清理、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及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不影响活禽供应的前提下,可采取市场轮休或在市场内区域轮休的办法,合理安排,实行定期休市制度。原则上重点活禽经营市场每月休市1-2次。各级兽医、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指导工作和监管,在休市期间组织市场开办单位对市场(区域)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六、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监测方案。县区动物卫生监督单位要坚持每月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进行一次抽样监测,每次抽检样品量不少于当日活禽市场销售量的1%,禽类产品不少于销售量的0.1%。要尽快制定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市、县区畜牧兽医、卫生部门要每月互相通报一次监测结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七、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现疫情,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按规定程序报告疫情,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市场流通环节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各级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宣传单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提高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依法防控责任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转变消费习惯,倡导食用冰鲜禽肉,树立健康消费观念。
二OO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