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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以下简称《简本》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精神和要求,结合《简本》,抓紧制定县区总体预案简本,并报市政府办备案。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目  录


一、总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三、监测、预警、报告
四、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七、宣传、培训、演习
八、附则



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充分履行和不断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由延安市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延安市辖区内发生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和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省级预案和本预案执行,本预案与省级预案冲突的,按省级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2)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3)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全市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报告省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实施省以上预案。

(4)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机构、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形成横向纵向相结合的协调联动机制。

(5)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思想,树立常备不懈观念,做好经常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

(6)保护重点。延安作为革命圣地,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很多,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加强对革命纪念地、重要历史遗址、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大中型企业、居民小区等重点单位、部位和人群聚集地的保护。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

(3)县区应急预案。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乡(镇)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

(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

(5)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2.1.2市应急委职责

●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

●审订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负责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

●配合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发生在本市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市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兼任主任。

2.1.4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在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类别,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若干个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为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2.2.2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指挥、善后处置以及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预案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等工作。

2.2.3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工作主管部门,为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2.2.4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各专业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收集、分析和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向各相关应急机构传达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在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各种应急力量;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工作。

2.3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市应急委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市应急办合署办公),为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信息中心和指挥平台。

2.4应急联动机制与责任分工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按照预案规定的分工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应急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配合部门,市财政、民政、卫生等有关单位为保障部门。

2.5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

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平时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应邀参与应急指挥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监测、预警、报告

3.1监测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组织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并监督检查,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综合分析、判定预警级别,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预警信息由确定预警等级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电子政务网站、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布方式。

3.2.3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和涉及的县区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须采取应对措施。

3.3报告

3.3.1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应急工作机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人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3.3.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3.3实行突发公共事件首问接警责任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误信息接报工作。

四、应急响应

4.1基本应急

4.1.1事发地先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迅速作出反应,指派有关单位或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尽可能地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2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件,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事件级别和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1.3现场应急基本措施。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的类别及现场情况制定现场救援处置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4.2分级响应

4.2.1分级启动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接报或确定级别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省应急预案启动时,市、县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2.2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跨行业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应急办及时报告省应急办并通报有关地区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应急委责成市外事办、台办等部门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做出相应处理。

4.3信息处理

4.3.1昼夜值班。应急处置期间,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事发地县区应急办每日向市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重要信息即时报告。

4.3.2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报告。

4.3.3信息处理。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对各类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并报告市应急委,必要时通报省级有关部门。

4.4扩大应急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认为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预计凭本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意见,以市应急委名义向省应急委请求支援。

4.5信息发布

4.5.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5.2市应急办负责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严格把关”的原则,组织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驻延新闻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次生、衍生事件的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应急结束的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原则。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及时稳妥的原则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1.2安置与补偿。善后工作涉及安置、补偿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并落实安置补偿方案。

5.1.3污染物的收集与现场清理。由县区政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清理或由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清理。

5.1.4灾后重建。由各级政府统一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5.2.1市民政、司法、卫生等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救助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监察部门负责做好救灾、救济物资和捐赠款物发放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5.2.2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负责开展经常性募捐活动,加强与市外相应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做好市外相应组织对我市的应急捐赠工作。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确保投保人首笔赔偿费用及时到位。

5.4调查和总结

5.4.1市或县区应急委组织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处置过程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5.4.2应急结束后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及时总结,研究预警和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市应急办负责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平台。

6.1.2市经贸委牵头,有关电信运营公司参与,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明确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机构,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讯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讯系统,配备应急通信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6.2现场救援与装备保障

6.2.1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工作。

6.2.2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及调用制度。

6.2.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同有关专业部门制定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调用制度和调用程序。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公安、消防、交警、医疗卫生、防洪抢险、森林防火、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民航事故救援、市政工程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和骨干力量,驻延部队、武警延安支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是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各类专业抢险队伍按照市应急委统一部署,由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为主组建。

6.3.2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

6.3.3应急队伍按照分级调动的原则进行。

6.3.4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机制。

6.3.5逐步提高各类专业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防护装备及交通、通信工具。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交通运输保障由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交通和交警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6.4.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警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和通往现场的重要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和绕行通道。

6.4.3道路设施受损时,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道路通行。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医疗卫生保障由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6.5.2紧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6.6治安保障

6.6.1治安保障工作由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驻地武警部队协助配合。

6.6.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物资保障

6.7.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危机事件的特点和灾害种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调拨方案,落实储备措施,重要物资要编列清单和分布图。

6.7.2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机制,以便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时,及时得到上级部门的支援。与其他省市有关企业建立应急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本地区应急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6.7.3应急物资的供应实行市、县区分级负责制。市应急委负责全市或跨县区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县区应急机构负责本辖区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向市有关机构请求支援。

6.8资金保障

6.8.1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8.2市、县区财政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并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6.9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范围和是否需要人民群众参与以及需要参与的程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社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市城建规划局牵头,会同市人防办、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避难场所的建设要与市内现有人防工程、广场、体育场、道路等公共设施建设相结合,确保达到紧急避难要求和应急状态下的通讯、办公、指挥要求。

6.10.2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避难场所或可成为紧急避难场所的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其地点、功能、容纳人数、目前使用状况等情况,并确保部分紧急避难场所兼具指挥场所功能。

6.10.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避难场所启用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明确告知公众紧急避难的区域、场所、行动路线和警示信号,并在公共紧急避难区域和场所设立简明醒目的标识,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及时、有效的实施避难。

6.11科技保障

6.11.1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科研力量,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信息交换、应急处置和保障等环节的研究,提供科学方案和技术支持。

6.11.2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结合日常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对建立本市综合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进行研究探讨。

七、宣传、培训、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1.1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计划。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负责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手册等途径和方式,经常性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公众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自救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应急教育。

7.2学习培训

7.2.1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临场指挥和处置能力。各级公务员也要认真学习应急知识和防灾减灾技能。

7.3演习

市应急委负责制定相关演习软件和演习计划,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演习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习,检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快速反应能力、紧急动员能力和后勤保障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八、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
8.3监督检查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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