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通告
咸政发〔2007〕2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杜绝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流入我市,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陕西省安监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院、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库);
2、机场、车站、商场、影剧院、体育馆等室内娱乐场所;
3、林地、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外围200米以内地区;
4、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
二、我市城区毕塬路与珠泉路以南、渭河以北、朝阳四路以西、彩虹二路以东的区域内,只准在农历腊月初十至正月十五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禁止销售、燃放和储存烟花爆竹。城区人民路一线禁止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严禁销售、燃放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商标、无燃放说明、无安全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也不得销售、燃放灵敏度高、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严禁形成集贸市场销售烟花爆竹。
四、全市烟花爆竹销售实行定点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市县两级安监局审核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均不得从事经营销售活动。
五、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未加贴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标识》的,一律视为违规产品,不得在我市市场流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务,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举行大型庆祝活动或举办焰火晚会,需燃放烟花爆竹、礼花弹时,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举行。
七、工商、质监、供销、城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媒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限制销售、燃放区域内的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小区管委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监护。
九、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伤亡事故的,分别由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