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6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工作目标:在全市掀起一次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高潮,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提高农村孕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加强B超管理和终止妊娠手术及药品管理;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制度和机制,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趋势,使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二、工作重点
(一)查处的重点对象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机构和个人者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3、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4、非法购置、使用B超机,购置和使用B超及染色体检测等设备拒不备案的;
5、违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印、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的;
6、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
7、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二)检查的重点单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出版物市场、广告市场、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等。
(三)整治的重点地方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地方,尤其是县区交界处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域。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
1、广泛宣传动员,尽快形成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和其他宣传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让广大社会成员特别是育龄群众充分了解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工作强大的宣传声势。
2、实行重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市、县区计生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通过张贴公告和在报刊、广播电视反复刊播等形式,将举报电话号码和举报信箱向群众公开。对实名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经查属实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举报个体机构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经查属实的给第一举报人奖励2000元;举报溺弃婴幼儿经查证属实的,给第一举报人奖励2000元;举报非法出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物经查证属实的,给第一举报人奖励2000元。
3、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
(1)调查核实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资料;
(2)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3)调查清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2003年1月1日以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登记簿及相关医疗档案;
(4)调查摸底本地2003年1月1日以来领取《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的,或怀孕后外出的,孕情消失的,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
(5)检查市计生局《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规范》、《关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七条措施》的落实情况;
(6)检查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违纪经营情况。
(8)检查医疗、医药广告市场。
(9)检查书刊、光碟等出版物市场。
通过调查摸底,找出案情线索。对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
(二)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调查摸底以及群众举报的线索,迅速组织调查取证,对有关责任人,经查证证据确凿的,要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集中整治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加强防范,制定和完善孕情管理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跟踪和随访服务、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四)监督检查,总结评估阶段
2007年4月,市上对开展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不力、工作没有显著效果的县区要求说明原因、限期整改,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综合治理结束以后,各县区要形成文字总结材料,报市计生局。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查处案件每月报告制度,各县区要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查处案件汇总报市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将各县区立案、结案和处理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同时,对各县区开展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暗访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使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监察部门: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1、负责市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清理2003年1月1日以来领取《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备案;清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妊娠14周以上引产的情况;会同卫生部门调查清理2003年1月1日以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追踪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等。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等。
4、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5、建立和完善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卫生部门:
1、广泛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教育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加强对卫生保健机构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施行备案制度;对医疗保健机构2003年1月1日以来人工妊娠手术和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核查、登记。
3、依法整顿医疗市场,坚决取缔非法行医,严厉打击违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终止妊娠的行为。
4、严格执行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对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在手术前实行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及县或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5、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拒不备案;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对违法违规人员和机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市场,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清查清理,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进行查处。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清理整顿广告市场,依法查处非法制作、发布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行为,杜绝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内容的广告流入市场。
文化部门:
清理整顿出版物市场,查处非法制作、出版、复印、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出版物和资料印刷复制品的行为,建立和完善制度,确保有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内容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不流入市场。
公安部门:
依法查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治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市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冯继红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曹世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浩 市计生局副局长
成 员 李春鸽 市纪检委常委
牟晓良 市公安局政委
冯奇海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汉林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安清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魏 强 市工商局副局长
任智鹏 市文化局纪检组长
姜晓莉 市计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局,由姜晓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市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举报、投诉,举报电话:2136783、2136653。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调作战,形成合力。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同时要加强县区之间的区域协作,互相支持。综合治理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防止由于行政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清了案件不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