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小轧钢专项整治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小轧钢专项整治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9号 2007年1月19日
生产加工地条钢的违法行为一直是我市执法打假的重点之一,特别是近几年,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加强打击力度,使违法生产加工地条钢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了巩固我市小钢铁治理整顿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彻底根治生产销售地条钢、小轧钢的违法行为,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和以地条钢为原料生产销售角钢等小型材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生产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45号令)、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4〕10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精神要求,对列入目录的淘汰钢铁非法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治,依法予以取缔,重点整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企业、窝点和采用淘汰工艺装备或以地条钢为主要原料生产角钢等小型材企业。通过专项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我市非法生产地条钢和以地条钢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角钢等小型材的违法行为得到根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董 军 西安市副市长
副组长:董新良 市政府副秘书长
邓宗生 市质监局局长
成 员:刘 秦 市发改委党组成员、西开办副主任
安文中 市经委副主任
王安群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有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鹏飞 市质监局副局长
吉飞熊 西安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副局长张鹏飞同志兼任。相关区县(未央、灞桥、雁塔、长安、临潼、蓝田、户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三、职责分工
市质监局负责清理取缔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模具、产品,并在完成查处工作3日内将查处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注明企业或窝点名称、地址,书面通报本地区电力管理部门,建议停止供电,同时抄报当地政府、工商部门、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上级电力主管部门,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负责地条钢销售市场的清理整治,吊销违法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营业执照非法生产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
市发改委负责提供相关的产业政策,监督各相关部门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情况,禁止各区县政府引进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负责组织质监、工商、公安、供电等相关部门,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生产设备生产加工角钢等小型材非法企业进行清理整治。
市经委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对地条钢及发改委认定的属淘汰的轧钢及地条钢生产企业断电。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地条钢等建筑用材刑事案件和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西安供电局负责对依法查处的地条钢、小轧钢企业的断电,城区、城南、城东、临潼、阎良、蓝田、长安、户县、周至等供电分局按照《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进行断电实施办法》(国质检执联〔2002〕386号)和《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4〕1003号)要求,在接到相关部门的通报后,要在一周内停止供电。违法企业关停并转后,在原址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经质监部门与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供电。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发改委、质监、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对各自辖区内以地条钢为原料非法生产角钢等小型材企业的整治取缔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区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供电部门的责任,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着力建立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整治协调机制。对因工作不力,辖区内仍有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小轧钢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地条钢及小轧钢的专项整治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区县和相关部门要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坚持边整治边规范,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小轧钢”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违法分子,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管、罚过放行的现象,杜绝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