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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6〕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延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人员
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把这项关乎就业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办实,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意见》(延政发〔2006〕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与安置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具体是财政拨款、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共管理类服务性岗位,包括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保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岗位;

(二)社区管理的服务性岗位,包括社区的保洁、绿化、公共设施维护及保安、助老助残等岗位;

(三)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后(工)勤服务性岗位,如厨房厨工、餐厅(机关)服务员、司机、门卫、保洁绿化以及从事水、电设施设备维护等后勤保障岗位;

(四)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的管理服务性岗位;

(五)其他适宜于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辖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为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主要安置对象: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二)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劳动力;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四)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现役军人配偶、复转军人、军烈属等。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为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综合协调部门。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工作。

第六条  凡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必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空岗情况,并填写《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认定的公益性岗位,进入劳动保障部门的公益性岗位数据管理库。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积极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的调控,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按月抽查,按季检查,年终统计汇总的办法,及时了解和掌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安置和管理情况。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情况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反馈,以便及时补充招聘就业人员。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招聘与使用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要本着“面向社会、保证重点、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通过同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聘。其中招聘“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占到招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一条  凡申请公益性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街道社区开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本人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市、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岗位申请,领取和填写《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市、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编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聘就业人员。或由下岗失业人员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公益性岗位推荐安置介绍信》,直接到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聘就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初步确定所招聘的就业人员后,要及时在本人所在社区或原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一周内确定录用人员,并到同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办理备案手续,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当月内安排上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就业人员后,要根据公益性岗位用工标准和岗位要求,对就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或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分门别类对下岗失业人员集中进行岗前职业培训。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管理制度,对所招聘的就业人员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切实维护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务用工协议。对确需解除劳务用工协议的,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方可解除。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待遇


第十五条  各类公益性岗位的就业人员,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工资(劳务报酬)标准为620元。

第十六条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属下岗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缴纳;属失业人员的,按《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陕财办社发〔2006〕17号)的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助。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的规定,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由用人单位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0.5%―2%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按照“谁购买,谁出资”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筹集。市上对各县区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要按季度填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资金申请表》,并携带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单位账户、上一季度工资发放情况的复印件和就业人员变动情况表等有关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资金拨付意见,财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将公益性岗位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2、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

3、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资金申请表

4、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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