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咸政发〔2006〕72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依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全面提高我市失业保险工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扎实推进失业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很好地发挥了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功能,维护了社会稳定。截止目前,全市失业保险参保39.9万人,自2003年实行市级统筹以来,累计征收失业保险基金2.17亿元,累计发放失业保险金1.3亿元,确保了全市3.41万名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以及企业改制和并轨工作的推进,大量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进入失业保险,迫切需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作,增强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能力。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对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要从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
二、抓住重点,推动失业保险工作的整体发展
(一)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以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扩面征缴责任制,切实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的组织协调工作,努力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市政府已将失业保险征收、扩面工作列入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责,认真分析现状,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抓好失业保险扩面、征收和清欠工作,切实将应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地税、工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重点要抓好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转制企业的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人事编制部门要在事业单位年审登记、核定工资时督促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地税、工商部门要利用企业注册登记、年检等环节,依法要求私营、个体企业尽快参保。对未按时参保的私营、个体企业,地税部门在征税时按企业工资总额和规定费率直接扣缴,企业随后到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加大基金征收力度,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
地税部门是失业保险费征缴的责任主体,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配合,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失业保险金发放,抓好历年欠费的清理回收,并向地税部门提交各参保单位当月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财政部门要抓好事业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的预算安排和个人应缴失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工作。
1、失业保险基金征收计划,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地税局根据省上下达的任务,结合全市实际情况,提出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达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完成情况按季通报,年终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完成市政府下达征收任务的,按实际征缴入库金额的1%核拨业务费和征收人员酬金;超额完成任务的增拨超收额的2%;未完成任务的,在按实际征缴入库额1%核定的业务费和征收人员酬金的基础上,按短收金额的0.5%扣减。
2、财政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2.5%部分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直接划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个人应缴部分由同级财政按月代扣代缴;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2.5%部分的50%列入财政预算,直接划入各单位账户,由单位按规定到地税部门足额缴纳;自收自支和中、省驻咸事业单位按照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到同级地税部门足额缴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应列未列或未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的,由市财政在年终决算时从同级财政等额扣回,直接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费征缴力度,及时办理企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登记手续;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各参保单位具体征收计划,落实征收任务;监督、检查缴费单位的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
(三)建立失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协力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联席会议由政府主管领导主持,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地税、工商、人事、经贸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发放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三、强化基础,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平
做好失业人员管理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是维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
(一)建立统计分析制度,为决策提供依据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管理制度,全面记录参保单位及职工缴费、欠费情况,做到单位参保缴费记录项目完备、数据真实可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加强企业缴费稽核工作,规范缴费行为;要对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经常性审核制度,定期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地税部门要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抄送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统计表和电子数据;要建立失业保险征收统计分析制度,对每月征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核查,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信息沟通,提高失业保险费征收率。
(二)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预警制度,确保基金支付
通过调查测算,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全市每月领取失业金人数约为3万人,按现行发放标准计算,每月需发放失业金1291.64万元,而全市每月收入只有470万元,收支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各县市区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在进一步加大征缴力度的同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预警制度,防范支付风险。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情况的测算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失业保险基金余缺情况,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缺口要采取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积极清理欠费等措施予以弥补。完成基金征收和扩面任务的县市区的年度基金支出缺口,由市级统筹解决。完不成基金征收和扩面任务的县市区,因未完成任务而形成的年度基金收支缺口,由县市区财政全额负担。
(三)加强机构建设,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要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认真落实《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工作岗位,落实人员编制,保证失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要足额安排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业务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经费支出,保证失业保险经办工作正常开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