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参加省级综合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参加省级综合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6〕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延安市参加省级综合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延安市参加省级综合运动会获奖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
为了鼓励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带动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我市竞技体育水平,促进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在省级综合运动会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奖励,现制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代表我市参加省级综合运动会和国家级单项比赛获奖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在国家级单项比赛中获奖者只奖励前三名。
二、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奖励
每枚金牌奖励运动员2000元;每枚银牌奖励运动员1000元;每枚铜牌奖励运动员500元;第四名以后(含第四名)按得分每分奖励运动员30元。教练员按运动员奖金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
(二)团体奖励
每个团体金杯、银杯、铜杯分别奖励该运动队教练员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输送运动员奖励
运动员被选拔到省运动队不能代表我市参加省级综合运动会时,按省上给输送地记金牌的数量,每枚金牌奖励教练员1000元。
三、奖励办法
由市体育局根据我市在比赛中的获奖情况和上述奖励标准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城运会等国际比赛和国家级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努力建设陕西体育强市的意见》(延市发〔2004〕23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