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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教师队伍建设中小学管理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教师队伍建设中小学管理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教师队伍建设中小学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213号 2006年10月11日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机制督导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为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推动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西安市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到位和有关投入政策的落实
(一)对市本级和各县(区)政府管理和使用中、省、市划拨的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市、县(区)落实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对市本级和各县(区)政府管理和使用中、省、市划拨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对市本级和各县(区)管理和使用中、省、市划拨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市、县(区)落实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及城市低保家庭子女享受“两免一补”等方面的经费保障情况,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督导检查。
(五)对市、县(区)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责任以及筹措义务教育经费工作向同级人大报告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对市、县(区)落实中、省义务教育经费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包括:(1)教育经费“三个增长”;(2)中央农村税费改革转移资金的50%用于教育,其中40%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危房改造和弥补生均公用经费;(3)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部用于教育支出;(4)上级各项义务教育专款使用情况;(5)本级义务教育专款设立和拨付情况,包括教师培训、现代教育设施配备、教育科研等方面;(6)教育专项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将中、省、市和各区县安排的农村中小学专项资金纳入“基础教育资金专户管理”和拨付情况;(7)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加强对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督导检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效益
(七)对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八)对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撤销及落实乡镇政府、乡镇中心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九)对市、县(区)推进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按照人口覆盖、方便就学、适度规模、交通方便等原则,县(区)级政府应制定布局调整规划,并实质性地开展学校布局调整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十)对理顺校长和教师管理体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情况;校长的选拔任用情况;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情况。
三、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督导检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规范使用
(十一)对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学校按规定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的情况;科学合理分配公用经费情况;按照预算及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支出的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公开情况。
(十二)对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校园内部建设规划和布局;校舍建设质量和功能结构;常规教学设施和现代教学设施配备;部室建设;课桌凳以及餐厅、师生宿舍、厕所等后勤设施;安全、卫生设施及绿化、硬化、美化情况。
(十三)对学校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情况;各类建筑物,仪器设备,体育、音乐、美术、劳动技术等器材,图书资料等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十五)对学校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安全、卫生等各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校长和教师的管理及师德教育,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情况;课程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督导水平
(十六)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督导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市级相关部门、县(区)级政府和学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与检查。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督导工作,要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督导经费,促进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十七)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督导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之一。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的工作计划,安排市、县(区)的督导检查工作,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县(区)政府进行自评自查。市教育督导部门要于每学期开学后对新机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在县(区)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级自查和对学校的督导检查工作。同时,在开展督导评估县(区)政府教育工作、“双高普九”工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小学校综合评估以及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等工作时,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十八)教育督导机构要对被督导单位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向督导机构报告整改情况。教育督导机构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督导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
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为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师资保障机制,努力造就一支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市政发〔2003〕5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一)理顺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理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机制的意见》(陕教人〔2005〕26号)的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县区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二)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
优化编制结构,统筹使用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对离岗满2年的在编教职工,要按《陕西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陕编发〔2002〕65号)和《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定区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市编办发〔2005〕83号)的有关规定,限期办理辞职、辞退手续。根据全国、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西安市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市办发〔2005〕50号)精神,2006年全市清退完农村中小学临时代课人员。
(三)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和标准,依法认定教师资格。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不断完善教师职业准入机制,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坚持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凡在中小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定学制和师范类课程计划培养的学生,均不能作为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非师范类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必须在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教育机构修完规定的教师教育课程,并经过规范的教育实习与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违法认定教师资格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相关人员的教师资格。
(四)加快推进中小学教师聘用制。
把教师聘用制与教师资格制度结合起来,坚持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行教师聘用制,完善新聘教师试用期制度,吸引社会上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人员到中小学任教;实行教师告诫制度,对聘期内不能履行聘任合同的教师,应先进行告诫,要求限期改正,告诫期满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予以解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聘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教育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做好教职工与学校间人事争议的调解,依法保障教职工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实施素质教育和教师职业特点的考核办法,建立教师培训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学校应按考核办法对教师的师德修养、专业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社区代表、学生及家长参与学校评价和教师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聘任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加大建设力度,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六)全面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学历层次。
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2004―2007年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达标及学历提高工作规划》(市教师〔2004〕20号),到2007年,全市中小学教师学历全部达标,其中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学历者达到80%,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者达到70%,研究生以上力争达到5%。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组织广大教师参加学历学位提高培训。教师要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通过现代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成人考试、电大教育等多种途径,努力提高学历层次。
(七)认真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
全市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要按照“统一培养目标,统一教学计划,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实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教师培训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和办法,组织市级培训项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县教师培训。基础教育课程培训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突出“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的主要内容,加强市、县区级骨干教师集中培训和新教师岗位培训工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化和提升教师培训工作。积极建立教师培训研修制度,重点面向农村教师,围绕农村课改要求,坚持层层抓住、环环抓实、步步抓紧,走出一条行之有效的中小学教师培训之路。
(八)全面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实施“乡村教师培养计划”,招收农村在职小学教师,对其进行高等教师教育培养,使其达到专科学历。本着“校来校去”的原则,培训任务完成后,培训人员回原校任教。每年培训500人左右,使其成为接受正规高等教育的专科学历小学教师。
实施“乡村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到2007年,共培训2000名左右农村骨干教师。由市、县两级分别承担农村骨干教师培训任务,市上承担500名市级乡村骨干教师培训任务,县(区)承担1500名区(县)级骨干教师培训任务。开展全市市级骨干教师教学评优活动,组织评优活动的优胜者为乡村骨干教师上“观摩课”为农村中小学教师上好“示范课”,促进城乡教师专业能力的均衡发展。
实施“送教下乡”计划,建立市级“送教下乡”培训基地30个,县(区)级培训基地100个。建立西安“名师”候选人资源库,组建市、县(区)两级“特优教师讲学团”,选派特级教师和优秀骨干教师到“送教下乡”培训基地巡回讲学,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
试行“顶岗支教实习”制度,从高校毕业班学生中选派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定期、定量分派到农村中小学进行顶岗支教实习。组织被顶岗出来的教师通过多种途径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从2006年起,逐年对35岁以下不具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农村学校教师,带薪离岗学习与所教学科一致的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期满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考核为不称职,停发工资和福利津贴,发放本人原工资80%的生活补贴进行离岗学历再教育。之后仍未取得相应学历的,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辞退。
(九)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切实加强各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特别是县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认真落实《陕西省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标准(试行)》(陕教师〔2005〕52号),积极推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县教研室、县电教中心等相关教育机构的资源整合,采取“一个机构,多个牌子”的办法,构建“多功能,大服务”、上挂高等教育机构、下联中小学校的县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初步形成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优质、高效的教师终身学习平台。各级政府要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经费纳入预算,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要按照当地政府编制的教师培训计划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培训的组织和教学工作,确保教师培训质量。
三、建立保障和激励机制,促进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政府投入为主,政府、学校和教师相结合的教师教育成本分担和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教师计划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规定,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地区,农村中小学每年要拿出学校公用经费的5%用于教师培训,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各级骨干教师培训和全员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一)完善教师工资福利保障制度。
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实行工资倾斜政策,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各级政府要按照核定的编制、职务结构比例和工资标准,将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纳入预算,按时足额发放。凡到县以下贫困、边远乡村中小学任教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户口可以落在县城,在见习期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财政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真落实边远地区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激励优秀人才从教的有效机制。
积极探索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建立固定编制与机动编制相结合的有效方式,鼓励师范院校和综合大学毕业生到师资紧缺的农村学校任教,保证农村学校能够补充到高素质的新教师。
(十三)建立职称评审导向机制。
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提高幅度不超过5%),逐步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的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形成良性循环。把在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的经历作为评定职称的一个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有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者优先。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水平,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农村中小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强化政府行为,切实加强农村教育工作
(一)各级政府必须把农村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突出地位,把加强农村教育工作作为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要求,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中、省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中小学的投入,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
(二)区县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定中小学分年度建设规划,提出加强和改进农村教育工作的方案和实施意见。区县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关农村教育工作的会议,对农村中小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三)区县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推进本辖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贯彻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会议精神,推动高质量、高水平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区县人民政府督导部门要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对本区县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开展督导检查。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督导评估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的依据。
(五)各区县要依法确保农村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努力降低辍学率。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以区县为单位达到99%以上,基本无辍学现象;初中学龄生入学率、初中三年巩固率以区县为单位均保持在98%以上,辍学率以区县为单位控制在2%以下;全市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下。在确保“两基”各项指标得到全面巩固的基础上,到2007年,基本实现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
二、加大投入,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建设
(六)不断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使城乡中小学办学条件大体相当。切实加强农村学校的教学仪器配备和实验室建设,逐步实现教学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配备。重视学校图书馆(室)、各类功能教室及体育场地建设,努力扩充学生活动空间。
(七)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争取在2006年全市所有区县通过省教育厅“普及实验教学区(县)”的验收。到2007年,全市基本撤消教学点,消除薄弱学校,农村中小学图书、仪器设备基本达到标准化,中小学校舍建设及配套设施设备配备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率得到充分发挥。
三、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八)全面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精神,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强化学科教学过程的德育渗透。进一步深化“三讲两实践”活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教育网络努力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区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校外活动中心的育人功能。
(九)各区县教育局要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端正办学思想,加强制度建设,使学校的德育、教学、教研、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实施课程计划,开齐规定的课程,确保各学科的教学课时。
(十)各区县教育局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中小学教学常规检查,狠抓落实。农村中小学要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对教师备课、上课、听课、教研活动、教育科研等教学环节要有明确要求。正确引导教师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探索,改进教学模式。鼓励教师深入进行课堂教学改革,积极使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十一)结合全市义务教育课改工作的推进和中招改革,农村地区学校要加快评价考试制度的改革步伐,采取学生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办法科学评价学生。依据《西安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试验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市教基发〔2006〕12号),建立符合实际的教学管理体系和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学业考核办法,淡化考试氛围。
四、以校本教研为抓手,深入推进农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十二)各级课改领导管理和专业指导机构,要在加强面上工作的基础上,更多地关注农村课改,转变经费投入观念,调整支出结构,安排课改专项经费,并给农村学校以倾斜。
(十三)要建立领导挂钩乡镇学校制度,及时帮助解决农村中小学课改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新课程培训工作,积极构建农村教师培训与教研相结合的平台,以学校为基地,以实践为载体,形成以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为宗旨的研修型培训模式。
(十四)农村中小学要进一步落实《西安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校本教研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校本教研工作,加大校本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课程资源,紧密联系农村和学生生活实际,有效推进课程改革。
五、加大控辍力度,严格学籍管理
(十五)为了实现“双高”目标,市教育局将继续加大控制农村初中学生辍学工作的力度,每年组织一次辍学情况专项督查。农村中小学要加强和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逐步实现学籍管理电子化。
(十六)要建立学生请假、销假制度,落实并完善在校生辍学报告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初中生辍学,对辍学返校学生、正常流动学生要做到无条件接收;对于父母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村“留守儿童”,要特别予以关注。
(十七)各区县教育局要实行辍学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辖区学校学生辍学情况。城区学校要根据规定,不断降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门槛”,切实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六、加强农村地区的示范学校建设,扩大农村优质教育资源
(十八)按照全市基础教育骨干体系建设规划,继续加强农村地区示范学校建设,以带动农村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的发展。在办好现有农村示范中小学的基础上,每年再创建3-5所市级以上示范(一级)学校。
(十九)城区示范学校、省级课改基地校要充分发挥师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及时总结推广课改实验成果,为农村课程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多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七、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作用,不断提高为农服务工作水平
(二十)继续提高农村教育信息化装备水平,进一步做好农村小学三年级以上信息技术教育课的开设工作,逐步建立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机制。
(二十一)农村中小学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技术网络建设,强化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工作。重视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建设和应用,采取引进和自主开发相结合的方法,建设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中小学教育信息资源库。
(二十二)农村中小学要充分利用各种现代教育技术设备资源,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帮助农村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不断提高农村教师的业务素质,促进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
(二十三)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资源优势,组织各级各类中小学开展为农服务活动,努力把农村学校建成初级人才培养中心、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中心和科技推广示范中心。
(二十四)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为农服务工作,把为农服务列入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之中,密切配合当地农业部门和乡镇、村组,按照农业部门和乡镇、村组的工作计划,开展农民教育和培训活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保证为农服务工作顺利开展。针对教育和学校工作的特点,改进工作方法,探索和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提高为农服务的工作水平。
八、关注弱势群体教育,大力开展助学帮扶工作
(二十五)继续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工作,建立健全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体系。
(二十六)继续组织城市对农村地区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帮扶活动。每学年开学初,有关部门和帮扶学校要主动到受帮扶地区和薄弱学校了解情况,订立帮扶协议,从资金、设备、师资培训以及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支持农村学校,努力提高对口支援的实效。要建立对口帮扶工作的督促检查机制,市教育局对帮扶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落实到位。
九、强化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工作
(二十七)中小学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结合当地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二十八)建立健全门卫、巡逻、值班和校舍管理、食堂卫生管理、饮用水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校内安全制度,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制。
(二十九)寄宿制学校要有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定期维护和检修,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驾龄,且近三年内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十)学校楼梯间要设有警示标志,在容易拥挤的时段要有专人定岗疏导,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要制定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的自救逃生演练,坚决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十、加强制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三十一)农村中小学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认真落实《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等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文件精神,按照规定的课程计划,科学安排中小学生作息时间,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十二)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衡量教师工作业绩和学生学业成绩的唯一指标。学校、班级、学科均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名次,更不能单纯以考试成绩为依据对教师、学生实施奖惩。严格控制考试次数,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布置课外作业。禁止利用节假日违规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三十三)学校要加强学生用书和教辅资料的管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学校和教师不得通过学校直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招生宣传等书籍资料。坚决杜绝省教育厅《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和教辅材料进入课堂,坚决杜绝盗版教材进入学校。不歧视、驱赶学困生,关心每位学生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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