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
铜政办发〔2007〕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44号)精神,切实有效地解决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明确职责、基层推进、制度保障,安全便民”的总体思路,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加强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合理界定小企业小作坊的范围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全市范围内大量存在,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此项工作要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主知法守法意识增强,生产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一到有效遏制。
(二)合理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
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必备条件尚未达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二、进一步理顺和夯实我市相关部门的食品生产监管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2004)35号)确定的分工原则,进一步细化落实我市相关部门的食品生产加工监管职责。
(一)卫生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行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许可和发证。负责对无卫生许可证和人员健康证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的查处,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行为的监管。
(二)工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卫生许可证和人员健康证前置审查的前提下实行营业执照的许可和发放。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及商场、超市、门店、城乡集市贸易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行为的监管。对列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目录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质监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依法承担全市食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对列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目录的产品,在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前置审查的前提下,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负责对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及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以上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履行职责。对于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查处。
三、强化措施,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
各区县、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坚持“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促进发展、逐步实施”
的原则,通过“部门联动、逐步引导、限期规范、关口前移、严控新增”等举措,形成有效监管机制。
卫生部门要严格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和发放,要及时、动态地将已经发证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名单送同级工商和质监部门。对检查中发现无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依法查处并积极引导。对愿意取得证照,继续生产经营的小企业小作坊通报工商部门,两部门要合力帮扶,限期整改取证;对不具备发证、发照条件又不积极整改的,卫生部门配合,以工商部门为主依法取缔。对所有新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严格审核,对生产列入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内产品的小企业小作坊,为防止无证生产行为的重复发生,卫生部门在核发卫生许可证前要告知同级质监部门对其生产加工基本条件前置审核;对不符合食品市场准入基本条件的质监部门积极帮扶引导,限期提高,对达到基本要求的告知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告知卫生部门不予受理。
工商部门要严格营业执照的发放,要将已核发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名单与卫生部门的名单进行核对,并及时、动态的将名单送同级质监、卫生部门。负责对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引导和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根本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又拒绝整改或故意生产经销伪劣食品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将查处情况及名单报当地政府。
质监部门负责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对目前已经存在,在卫生、工商两部门提供名单的基础上,开展全面的普查登记,按照“横到边、纵到底”的工作要求,不留死角,全面掌握了解全市、各区县的基本情况,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档案。按照“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打扶结合” 的工作方法,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但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审查细则要求的小企业小作坊,区县质监部门要依据省质监部门制定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结合当地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产品种类和特点,制定出台各类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审查规则并报市级质监部门备案。县级质监部门依据审查规则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组织审查,确认小企业小作坊达到基本要求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限期经营/对于达不到审查规则要求的,区县级质监部门要会同乡级政府监督其整改提高;对于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区县级质监部门要及时通报工商、卫生部门吊销其相关证件,报告当地政府坚决依法取缔。
在日常监管中,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相互联动,采取典型示范、规范管理、联合联建等方式,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散、乱、差的现状得到根本改善。
(二)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基层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责任。
层级落实监管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要切合实际制订规划和方案,夯实责任并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日常工作职责,因地制宜,健全监管体系,实行食品质量安全专业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与基层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队伍协同监管的综合治理机制,把监管的触角伸到每一个乡镇和每一个村落。协管员、信息员要宣传食品相关知识,了解、掌握、传递本区域的相关信息,跟踪、落实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隐患整改,为各职能部门提供第一手信息,协助各部门依法监管,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履盖面和有效性。
各区县要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乡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增加设备投入,切实提高食品检验检测能力。
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农业、卫生、商务等部门在整合现有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全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规划,按照 “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加大设备投入,不断提升我市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全市食品小企业小作坊依法实行产品出厂强制检验制度,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原则上出厂检验由厂方负责,对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小企业小作坊,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行出厂强制检验。
(四)加强对业主的诚信教育、法制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业主的教育。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指导、帮助各小企业小作坊完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并将小企业小作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签订责任书、承诺书等,以促使其自觉形成严格自律的生产加工行为,确保生产加工源头质量安全。
(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力度。
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并关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积极举报、投诉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各相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预防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精神,报道各区县、各职能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要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加大对普通消费者和经销商等重点人群的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加贴“QS”(质量安全标志)标志的食品,自觉抵制厂名、厂址不祥,质量安全无保证的产品。
四、实行严格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一把手”、各部门“一把手”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监管区域及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负总责,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分环节监管”的格局,遵循“谁发证、谁负责,那个环节出问题,那个部门承担责任” 的原则,对履行职责不力、玩忽职守、随意作为等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区域特色,及时出台相关的监管实施方案,要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信息共享,齐抓共管,为构建平安铜川、和谐铜川做出贡献。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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