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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94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咸阳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我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国家七部委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6月至12月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第八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推进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我市“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整治
在2006年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取缔工作的基础上,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和整改。一是要按时完成《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科学划分、合理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限期清除;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2000年以后在彬县李家川水库、三原县冯村水库等地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市区城市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的直接排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死灰复燃。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安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主要河流沿岸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对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
在2006年对工业园区(指由政府批建并设有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集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集中解决各类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对2006年以来未执行“环评”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存在的违法问题勒令其限期纠正。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未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或区域环评未获批准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对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进行集中整治
1、对涉铅的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冶炼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尤其对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秦西金属冶炼厂铅冶炼项目坚决予以拆除,对其含铅固体废物回收项目责令停产整治,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二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渭河流域造纸行业环境管理意见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对造纸企业的关停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巩固关停成果。二是对符合规模要求的兴包集团第一污水处理厂限期整改,年内必须建成正规碱回收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东方纸业集团在没有建成正规碱回收之前,化学制浆生产工艺坚决不能开产。四是对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国家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四)集中整治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
在确保国家部署的上述三项重点整治工作的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集中整治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
1、继续认真实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对渭河流域造纸、果汁、印染、化工、化肥等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在新榨季来临之前,全市12家果汁企业必须完成COD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采取措施缩短果汁废水处理试生产运行时间,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对中办、国办环保督查时,发现兴化、兴包存在的超标排污问题,兴平市政府要督促兴化、兴包尽快拿出整改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兴包集团要在年底前如期建成正式碱回收设施,限期实现达标排放。礼泉县委、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尽快改善泥河沟目前现状,礼泉通达果汁厂在新榨季到来之前必须完成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工程,否则新榨季坚决不能开工生产,同时,市环境监察、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对兴化、兴包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频次,要严管重罚,一旦发现超标排放坚决予以查处。
2、积极开展“七河一渠”水环境专项整治。把建立科学、现代的长效环境监管机制作为落实《“七河一渠”还清计划》的重点,除全市果汁企业在新榨季来临之前必须安装COD在线监测设备外,造纸、印染等重点水污染企业年底前必须完成COD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建立全市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尽快实现联网。严厉打击排污企业停运环保治理设施,暗排、偷排污染物的现象,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3、进一步开展矿产开发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由市国土和矿产资源局牵头,县市区政府和环保局配合,对渭城、礼泉、乾县、泾阳、三原、永寿辖区内公路沿线和旅游景点周围的采取落后工艺,对周围环境构成影响的白灰窑进行全面清理,坚决予以拆除,对沿山周围公路两旁的破石厂要限批、限建、限制其乱开滥采,纳入规范管理。对重点监管的煤矿企业要定期进行不打招呼的抽查,对违法超标排污的问题要立案查处。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做好对现有水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坚持“调整结构,限期改造,集中煅烧、分散研磨”的成功做法,按期完成今年确定的淘汰关闭水泥机立窑任务,确保保留水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4、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市政府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责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咸阳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统一部署我市的环保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设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定期编报信息,确保今年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切实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在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与金融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作出通报。对中办、国办联合督查组指出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查证核实,逐一严肃处理,并按规定时限报结果。
(三)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对中办、国办联合督查组点名的违法排污企业要重点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县市区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区域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实行行业、区域限批。要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坚决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全市各级监察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决定。凡是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6月、8月、9月分别组织对全市造纸、果汁、印染、电镀、涉铅、水泥、石灰企业、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和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并集中力量,对部分重点县(区)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提前组织对重点区域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得低于50%。对督查中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在此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组织暗查。要通过层层督查,确保专项行动不出现死角,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到实处。
(六)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各县市区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尤其是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跟踪就地曝光等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追踪报道,形成声势。各县市区要在9月1日前将本级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每半个月要报一次信息(分头报市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
(七)做好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工作
按照国家七部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今年国家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小组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加强考核,配合省上和市上做好评选表彰活动。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的考核指导,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办法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5日―6月20日)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立即动员部署,开展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20日―10月31日)
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和当地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特别是对国家提出的三个重点问题和中办、国办环保联合督查组查出的兴包、兴化、东方集团超标排放问题,泥河沟水污染问题,进行认真解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各县市区要将造纸、果汁、印染、电镀、涉铅、水泥、石灰企业的整治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情况和工业园区和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在6月20日、8月15日和9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10日前)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表彰评选阶段(11月11日-11月30日)
各县市区将初步考核结果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15日至25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咸阳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咸阳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效民 副市长
副组长:冯武轩 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忠信 市环保局局长
邵建珍 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许双会 市发改委副主任
郭永强 市司法局副局长
宋军良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建刚 市安监局副局长
纪云鸿 市供电局副局长
张中一 市地电工委主任
赵德运 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  峥 市环保局局长助理、环境监察支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峥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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