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69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法律精神,增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责任感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是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涉农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促进我国新型市场主体的发展,有利于明确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方向和重点,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深刻理解法律精神,作为新阶段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康、快速发展。
二、广泛宣传培训,努力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普及到各级干部和农村千家万户
开展宣传培训,是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关键环节。各县区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积极与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协调,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举办培训班、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口号、编写黑板报、组织送法下乡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增强各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增强农民群众依法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要采取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对县、乡主管领导、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工作的农村经营管理干部及合作组织负责人进行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理论培训。对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反映的各种疑难问题,要耐心细致的做好释疑解惑工作,使其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实质,努力使法律精神深入群众,深入人心,在全市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履行职责,抓紧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农业以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摆在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规划,明确专人和职责,形成主要领导率先学、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全面落实的组织领导格局,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坚强的组织基础。
当前,要抓紧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意愿的前提下,抓紧做好法律施行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指导工作。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要积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对拟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对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具有合作性质和基础的,要依法加强业务辅导,一旦条件成熟,引导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做好章程的制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以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按照“典型引路、示范引导、政策扶持、依法规范”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工作。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计划、林业、水利、扶贫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依法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金融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积极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