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92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咸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阳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七年六月十日

咸阳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处理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成立
2.1.2 组成
2.1.3 职责
2.2 处理重大涉台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小组
2.2.1 成立
2.2.2 组成
2.2.3 职责
2.3 处理一般涉台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2.3.1 成立
2.3.2 组成
2.3.3 职责
2.4 建立处理涉台突发事件联系部门、联系人制度
2.5 市台办处理涉台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小组及职责
2.6 处理涉台突发事件中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4 应急响应及处置
4.1 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
4.1.1 指标
4.1.2 响应
4.1.3 处置
4.2 重大涉台突发事件
4.2.1 指标
4.2.1 响应
4.2.3 处置
4.3 一般涉台突发事件
4.3.1 指标
4.3.2 响应
4.3.3 处置
4.4 在台湾地区发生涉台及我市居民突发事件可采取的有关措施
4.5 扩大应急
4.6 信息处置
4.6.1 信息收集
4.6.2 信息报送
4.6.3 信息处置
4.6.4 信息发布
4.6.5 信息发布的审批
5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与经费保障
6.2 救援、安全保障
6.3 通信保障
7 附则
7.1 各县市区台办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视情况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7.3 本预案由市台办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总则
1.1 目的
对台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政策性、机密性、敏感性。妥善处理涉台突发事件既是维护两岸同胞权益的具体工作,也是高度敏感的政治工作。为健全我市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稳妥的处置各类涉台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咸台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咸台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减少和避免涉台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台办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咸台人员往来及交流活动中涉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及其他需要处理的涉台突发事件。
1.3.1 咸台人员往来中发生的涉及台湾居民和咸阳居民人员伤亡与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包括:发生在我市涉及台湾居民或在台湾地区涉及我市居民的刑事案件、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海空难事件、劫机事件以及民事纠纷引发的冲突事件;因台商投资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冲突及伤亡事件等。
1.3.2 咸台各类交流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它需要处理的涉台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一个中国、以人为本、力保安全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及时、公正、妥善处理涉台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咸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损失,以维护祖国大陆形象、维护两岸关系大局稳定、争取台湾民心。
1.4.2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分工协作
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涉台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国务院台办指导协调,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涉台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省台办指导协调,事发地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成立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指导协调小组、领导小组进行处置。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1.4.3 高度重视、准确依法、掌握主动
妥善处理涉台突发事件,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我法律法规办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法律手续完备,避免被台湾当局利用制造事端;要考虑和尊重台湾居民的风俗习惯,尽量照顾其合理要求;要迅速掌握全面情况,及时澄清事实,争取掌握舆论主动。
1.4.4 以我为主、防台插手、归口联系
在我市发生的涉台突发事件由我方面依法处理,要防止台湾当局插手、介入在我市发生的涉台突发事件。做好台湾居民家属的工作,支持其通过各级政府依法协商解决。所有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对台联系事宜,统一由市台办协助省台办上报国务院台办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下称“海协”)名义审办。
加强管理、预防为主、严格规范
市台办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中(省)驻咸有关单位和县市区台办加强咸台人员往来管理,加强重点交流活动的指导,周密安排,做好预防,努力减少和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处理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成立
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市台办按程序分别向省政府、省台办及时上报情况,同时,迅速成立我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统一指导和指挥,配合省政府、省台办领导、指挥我市涉台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1.2 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一名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台办主任、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事发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担任。
成员:主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台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驻咸部队和武警有关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2.1.3 职责
(1)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领导、指挥、协调涉及我市的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情况。
(2)确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处置涉台突发事件时的具体职责及工作分工。
(3)配合省政府分析研究涉台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判断事件形势及事态发展走向,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提出处置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根据国务院台办的授权和要求,按规定程序,决定涉台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记者采访等有关重大事宜。
(6)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2 市处理重大涉台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小组
2.2.1 成立
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成立涉台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小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相应机制,在指导协调小组和省、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2.2 组成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台办主任、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担任。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市台办、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台办。
2.2.3 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上报重大涉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
(3)分析研究涉台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判断事件形势及事态发展走向,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决定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涉台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范围。
(5)根据省台办及市政府的要求,提出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根据省台办、市政府的授权,按规定程序,决定涉台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导向、记者采访等有关重大事宜。
(7)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3 处理一般涉台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2.3.1 成立
一般涉台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成立涉台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在省台办统一领导和帮助下,领导、指挥我市涉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3.2 组成
组长: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副组长及成员:参照重大涉台突发事件人员组成。
2.3.3 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上报一般涉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确定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及工作分工。
(3)搜集、分析、研究涉台突发事件各类信息,判断事件形势及事态发展走向。
(4)根据省台办和市政府领导对涉台突发事件的要求,决定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研究、协调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事项。
2.4 建立处理涉台突发事件联系部门、联系人制度
2.4.1 市处理涉台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制度。
2.4.2 市级有关部门。中、省驻咸有关单位、市台办和各县市区台办要明确处理涉台突发事件紧急联系员,建立紧急联络制度,形成处置涉台突发事件的联系网络,确保工作联系畅通。
2.4.3 各级台办和涉台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组织、管理、指导、协调职能,及时准确地报告涉台突发事件情况,积极发挥好对台政策指导和部门协调的职责。
2.5 市台办处理涉台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小组及职责
2.5.1 组成
组长:由市台办主任担任。
副组长:由市台办副主任担任。
成员:由市台办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
(1)负责涉台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承担市处理重大涉台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台办报告重要情况;
(3)拟定处置涉台突发事件的决策与应对措施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并了解上报落实情况;
(4)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涉台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省台办的授权和要求,按规定程序,决定涉台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记者采访等有关事宜;
(6)研究、协调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事项。
2.6 处理涉台突发事件中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职责
2.6.1 咸台人员往来及交流活动中发生涉台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或中、省驻咸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市台办通报情况,并按照行政管理职责负责处理。
2.6.2 因台商在咸投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及冲突事件,事发地县市区台办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领导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处置。重大事件在省台办领导下,由市台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当地政府处理。
2.6.3 台湾媒体从业人员在咸采访或从事交流活动时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台办要及时将详细情况上报市台办,按规定程序上报后,按批准口径指导协调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有关对外新闻发布事宜,通过有关渠道向台湾媒体从业人员所在单位通报事件情况。
2.6.4 在我市发生涉台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后,市台办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向市政府、省台办通报信息,台湾居民的卫生安全问题及权益维护,由当地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当地台办协调配合,及时将情况向市台办报告。
2.6.5 我市赴台人员在台湾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有派出单位的,由该人员所在单位请台方邀请单位及时处理善后;没有派出单位的,由海协受权与台湾地区有关方面进行交涉,妥善处理。
2.6.6 其它有关涉台突发事件,由市台办视情况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3 预防和预警
3.1 各县市区台办及市级有关部门和中、省驻咸有关单位保证信息畅通,对在咸台湾居民人身、财产安全隐患及咸台交流交往中重要事件加强跟踪,及时发现并通报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3.2 有关部门要加强台湾居民集中地区的治安、来咸旅游安全和在咸就读台生的管理,研究解决滞留台湾居民的处置问题,减少咸台人员往来中诱发涉台突发事件的因素。
3.3 各县市区台办及市级有关部门和中、省驻咸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点交流活动的指导,强化对应邀赴台交流项目的审报和管理,指导赴台团组研拟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3.4 各县市区台办及市级有关部门和中、省驻咸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来我市投资台商的管理和指导,加大台湾居民投诉协调力度,加强对侵害台湾居民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防止因经济纠纷处理不当而演化为突发事件和政治事件。
4 应急响应及处置
根据事发性质、规模、影响和可控性等因素,涉台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一般(Ⅲ)三级响应和处置程序。
4.1 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
4.1.1 指标
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市发生涉及台湾居民和在台湾地区发生涉及我市居民伤亡人数众多、具有特大影响的事件,或伤亡人数较多,但性质严重、政治敏感、易造成特大影响的事件。
4.1.2 响应
启动市政府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
处置
(1)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单位确定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置工作,24小时值班,时刻保持联络畅通。
(2)在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
(3)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各类有关涉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指挥部,并通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
(4)由总指挥或受委托的副总指挥召集会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会议。
(5)应急处置过程中,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6)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视情况决定启动《咸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展开处置工作。
(7)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了解上报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
(8)配合市台办为处理事件提供涉台政策参考意见,搜集舆论信息,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落实相关部署。协助安排伤亡人员家属来咸探视、处理后事。
(9)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机制,并由市特别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4.2 重大涉台突发事件
4.2.1 指标
重大涉台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市发生涉及台湾居民和在台湾地区发生涉及我市居民伤亡人数较多、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或伤亡人数不多,但政治敏感、易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4.2.2 响应
启动我市处理重大涉台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小组,开展处置工作。
处置
(1)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确定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置工作,24小时值班,时刻保持联络畅通。
(2)指导协调小组汇总有关涉台突发事件信息,向市政府和省台办报告,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3)指导协调小组从政治上、政策上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
(4)应急处置过程中,指导协调小组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5)配合省台办统一审办涉及台湾方面联系事宜,通过海协向台湾通报事件的处理情况或进行交涉。通过省台办或海协尽快通知死者家属,并协助家属来咸或赴台湾地区处理善后提供入出境便利及接待工作。
(6)重大涉台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口径由市台办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研拟报省台办,经省台办报国务院台办批准,主动发布消息,以争取舆论主动、及时澄清事实真相。
(7)台湾记者申请采访事宜,由市台办报省台办审批。
(8)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指导协调小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机制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4.3 一般涉台突发事件
4.3.1 指标
一般涉台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市发生涉及台湾居民和在台湾地区发生涉及我市居民伤亡人数很少、原因不敏感、影响较小的事件,或没有人员伤亡,但造成纠纷和冲突、具有一定影响的事件。
4.3.2 响应
启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中(省)驻咸有关单位涉台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展开处置工作。
4.3.3 处置
一般涉台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或中、省驻咸有关单位报请市政府批准,参照重大涉台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处置。市台办负责处理涉台突发事件的业务处,由主管办领导报告事件发生情况,联系和指导事发地县市区台办,事发地县市区台办及时了解情况,协调和指导当地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有关需向台湾方面交涉事宜,由市台办通过省台办或海协出面协商。
4.4 在台湾地区发生涉及我市居民的突发事件可采取的有关措施
4.4.1 由市台办通过省台办协调其关系人通过海协联系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单位协助做好事发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了解并报回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伤亡情况、籍贯、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及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参与或协助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方面工作,跟踪、续报有关信息。
4.4.2 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地处理有关事宜。
4.4.3 市台办协助省台办、国务院台办与事发地有关部门交涉,寻求合作与援助事宜。
4.4.4 一般突发事件,由人员派出单位负责处置,当地政府负责协调,台办和相关部门予以指导协助;无派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4.5 扩大应急
涉台突发事件敏感程度高,处置权限超出本市范围,需要省台办或省级有关单位扩大应急处置的,由市台办和中(省)驻咸有关单位向省台办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扩大应急处置请求;需要向省政府提出扩大应急处置帮助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扩大应急处置的请求。
4.6 信息处置
涉台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6.1 信息收集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省驻咸有关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接到涉台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核实、了解、收集、续报有关信息。
4.6.2 信息报送
(1)接到涉台突发事件后,根据分级负责原则,分别由市政府即时或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省政府报告,市台办即时或最迟不超过30分钟向省台办报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即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市政府和市台办。
(2)启动本预案后,有关涉台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要相应上报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小组、领导小组汇总。
4.6.3 信息处理
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信息由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指导协调小组、领导小组处理,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报告或通报。信息的公布,由市台办提出意见,报省台办和市政府,由国务院台办和省政府批准。
4.6.4 信息发布
(1)涉台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指挥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报省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指导协调小组,经国务院台办授权或同意,由省台办会同省新闻办共同处理。
(2)配合省台办会同省新闻办根据国务院台办要求,统一宣传口径,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形式和地点,受理记者现场采访,组织管理媒体报道,负责网上监测和控制。
(3)涉台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各种舆论。
(4)台湾记者申请来咸采访涉台突发事件,市台办报省台办,由省台办审批。处置涉台突发事件的相关单位要以大局为重,根据有关报道要求,为获批准采访的记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但不直接接受台湾记者的电话采访。对发生在台湾地区的涉我突发事件,需赴台采访的,由市台办制定采访报道方案,上报省台办,经国务院台办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4.6.5 信息发布的审批
(1)对特别重大、重大、复杂、热点、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要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台办,经核实后报省台办,由省台办报国务院台办审批。
(2)对一般涉台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市台办报省台办审批。
5 善后处置
5.1 突发事件中发生台湾居民在我省非正常死亡情况,按《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国台办[1996]10号,国务院台办、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一九九六年共同制定)的规定处理有关具体事宜。
5.2 我省居民在台湾地区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通过民间渠道委托在台人士就地进行民事诉讼寻求解决。如需向台办交涉联系,事发地县市区台办提出意见经市台办报省台办,由国务院台办审批。
5.3 台湾居民在我省因灾难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相关赔偿事宜原则上由当事部门按经济行为依法负责处理。
因其它原因造成台湾居民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依法向当事部门要求赔偿。各级台办及涉台工作机构不介入当事人的赔偿问题,必要时视情况给予协助。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与经费保障
各级台办和涉台工作机构要指定得力人员负责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工作,强化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处置涉台突发事件的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按照专项申报、专项审批的办法,对处置涉台突发事件过程中的费用给予核拨。
6.2 救援、安全保障
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中、省驻咸有关单位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加强涉台突发事件中的救援、安全保障工作,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控制事态蔓延,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信保障
建立涉台突发事件紧急联络员通讯录,保证联络畅通。给予涉台突发事件紧急联络员特殊通讯经费补助。
7 附录
7.1 各县市区台办、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视情况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7.3 本预案由市台办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