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07〕1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一步提升我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新世纪新阶段提高我省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畜产品生产,建设现代农牧业的重要举措。《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从以行政推动为主,向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并重转变。目前,我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队伍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落后,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机制、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量,已成为当前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二)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提高我省农畜产品竞争力、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客观要求。目前,我省农牧业生产正在由数量型增长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与农畜产品产量的快速增长相比,我省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不容乐观,特别是蔬菜农药残留检出率逐年增多。其主要原因:一是没有建立起产地环境保护、农牧业投入品控制管理的有效机制;二是农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和实施滞后,优质农畜产品比重较少;三是农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质量检测手段和监督机制;四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滞后。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已成为制约我省农牧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因素。
(三)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确保农畜产品消费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实施农牧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法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思路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我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为目标,科学把握和遵循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规律,在加快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通过重点加快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农牧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五)工作目标:结合推进现代农牧业建设,以提高全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畜产品生产源头管理,加快发展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畜产品,实行农畜产品全程质量监管,不断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用五年左右时间,力争大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达到无公害要求,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综合合格率达到或超过95%。
(六)基本思路: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科学规划,以推进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为主,带动有机食品的健康发展,运用法律、行政和科技手段,加强农牧业投入品、农牧业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等环节的管理,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农畜产品质量监控。做大做强“高原牌、绿色牌、有机牌”,不断培育具有高原特色的优势农畜产品。
三、加强农牧业投入品管理
(七)进一步加强农牧业投入品市场管理。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加强农牧业投入品的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制度。重点加强对农药、兽药、激素、肥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对禁止使用、限范围使用、推荐使用的农牧业投入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列出目录公布。要优先推荐使用矿物和生物源药物,合理使用化学药物,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及违禁药物,以确保环境和动植物源不受污染。要积极调整农牧业投入品的结构,发展高效低残毒品种,逐步淘汰高残毒品种。
(八)严厉打击非法经销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违禁农药、兽药仍然是威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苏丹红是国家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的化学物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氯霉素、硝基呋喃等是国家禁止食品动物中使用的药物。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净化源头,规范流通,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防止进入农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进一步严格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集中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快推进农畜产品标准化及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认证工作
(九)加强农牧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快产地环境、生产环节、市场准入以及农畜产品品质、药物残留、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等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基本配套,形成较为完善的农牧业标准体系。加大农牧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普及农牧业标准化知识,引导农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级农牧业技术推广部门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扩展工作领域,把推广种养殖生产、加工、储运、包装等标准化技术作为新时期农牧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内容。
(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按照生产基地规模化、产地环境无害化、生产加工规范化、产品流通标识化、质量管理制度化、生产经营产业化的要求,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一批“三品”(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把实施农牧业标准化与农畜产品认证工作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农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探索发展模式,尽快形成一批具有青海高原特色的农畜产品品牌。
五、推行生产记录、包装及标识,建立农畜产品例行监测及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畜产品消费安全
(十一)推行生产记录、包装及标识。各地要鼓励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牧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及防治情况、收获、屠宰的日期等内容的农畜产品生产记录,并推行农畜产品采用包装和标识,包装物或标识按规定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按规定标明添加剂名称。依法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各地要加强农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十二)建立农畜产品例行监测制度。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是依法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也是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省农牧厅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农畜产品例行检测计划,定期对生产中或市场销售的农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要针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追溯不合格产品源头,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依法及时发布相关检测信息。
(十三)建立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农牧、工商、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结合农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标识认证管理,积极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建立自律性检测制度。鼓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与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合作机制,推行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积极开展对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等环节的监管,使农畜产品准出与准入制度紧密联结,保障农畜产品消费安全。
六、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十四)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不搞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以完善检测手段、提升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满足农畜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管需要。省属农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充实设备和技术力量,加强对全省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指导;州(地、市)农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重点开展市场农畜产品准入质量监测工作;县(市、区)农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重点搞好产地环境质量安全和销出农畜产品的药物残留、硝酸盐、盐酸克伦特罗等有毒有害物质速测监督;各类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定点屠宰场、大中型农贸市场要严格规范检测制度,把好经销农畜产品入市速检、质量监控准入关。
(十五)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根据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各地要切实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测、技术服务队伍建设,采取内部调剂方式落实人员编制,并通过引进、培训等多种途径,充实技术力量和人员。加强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管理,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七、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做到工作有力、措施到位、管理有效。
(十七)切实履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农牧、工商、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发挥监管合力,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障消费安全。农牧部门要综合协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认真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规划或计划,依法监督和管理农牧业标准化、农畜产品产地环境、包装和标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依据职责权限发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推行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十八)增加投入,建立正常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畜产品安全生产、农牧业标准制定、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产品例行监测等工作投入力度,保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同时,要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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