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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政办〔2007〕12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省政府决定建立青海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总召集人:李津成  省委常委、副省长

  召集人:钟通蛟  省政府副秘书长

      宋传明  省公安厅巡视员

  成 员:沈传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志忠  省经委副主任

      高海宾  省教育厅副厅长

      文化堂  省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李业奇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

      景占荣  省民政厅副厅长

      石乐生  省司法厅副厅长

      张国生  省财政厅副厅长

      宋令文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李 群  省建设厅副厅长

      杨伯让  省交通厅副厅长

      陈世庆  省农牧厅副厅长

      冯兴禄  省文化厅副厅长

      颉学辉  省卫生厅副厅长

      高大伟  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达建宁  省工商局副局长

      党晓勇  省林业局副局长

      李 俊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范士伟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韩国荣  省旅游局副局长

      常伟宁  省总工会副主席

      陈兴发  省公安厅消防局局长

      贾小煜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宋传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兴发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青海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青海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联席会议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研究制定消防工作政策措施,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联席会议的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二、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总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

  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召开;参会单位为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安排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根据我省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工作计划、方案;研究解决全省消防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并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抓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及时整改火灾隐患,重大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工作的安排部署,研究我省消防工作的有关具体政策措施,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督促和指导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城镇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地区灭火救援力量,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3、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专项检查等,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全省消防工作的研究,制订消防工作的规划、措施、指导意见等,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

  2、统一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督促落实。

  3、承办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4、交流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和经验,指导、推动各部门工作。

  5、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消防工作任务,以及资金筹措能力,确定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建设资金,保证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好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省经委: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运行工作的重要内容,综合管理和督促各部门和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障经济领域消防安全。

  3、省教育厅: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内容之中,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4、省宗教事务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宗教教职人员、团体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省公安厅: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指挥火灾扑救,查处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和火灾造成的危害。

  6、省监察厅:依法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责任和消防安全措施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参与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7、省民政厅: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将消防建设纳入城市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之中;并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认真落实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各项措施;对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或致残人员做好褒扬抚恤工作。

  8、省司法厅:将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的总体规划,做好消防工作中的法律服务和监狱、劳教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省财政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保障的需要,以及省财力情况,做好消防事业经费的保障工作,改善消防装备条件,提高灭火指挥和消防监督工作的技术含量;加强对消防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10、省劳动保障厅: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之中,做好劳动重点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减少火灾危害。

  11、省建设厅: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抓好城镇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督促设计和建设单位贯彻执行消防规范,依法设计、依法施工、依法建设,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规划建设同步进行,提高城镇的整体防火灭火能力。

  12、省交通厅: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及运输单位的资质审查、押运等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及从业资格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协助重大火灾抢险救援工作。

  13、省农牧厅: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广泛、深入开展农牧区消防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指导各地村(牧)委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4、省文化厅:积极组织文化艺术团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消防文艺宣传活动,指导和监督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文化娱乐场所和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高文化系统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15、省卫生厅:指导和监督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6、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消防管理法规规章项目建议,审查修改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17、省广播电视局:积极组织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等,对火灾典型案例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剖析和曝光,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广播电视系统的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18、省工商局:对涉及消防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严格市场准入登记;依法取缔或取消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企业的相关生产经营范围;依法查处流通领域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积极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加强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19、省林业局: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做好林区及周边建筑、住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防止村火上山、山火进村。

  20、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处理消防产品质量投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

  2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配合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督促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内容。

  22、省旅游局:制定落实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评定,做好旅游景区(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省总工会:指导各地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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