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2007〕4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
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
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四月)
为规范黄河上游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
一、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及补偿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黄河上游青海省境内在建和待建尚未实施征地的水电站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区及与水电站建设相关迁改工程用地的征地补偿。
在黄河流域以外的移民安置区征(占)用土地的补偿应当按照其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综合补偿倍数和附着物补偿价格给予补偿;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结构类型、等级、成新度的评定参照城镇房屋拆迁评定的相关技术规程进行。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的,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给予解决。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拟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告。
在工程建设征迁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对地类,建筑、构筑物等级、成新度,树木的品种规格等认定有异议的,聘请相关部门的专家鉴定。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综合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该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0倍计算(详见表一)(略)
耕地中宽2米以下的沟、渠、路和田坎按该地区同等类型的耕地标准补偿。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集体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该地区征收同等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倍补偿。
(二)征收菜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综合标准
水电站工程建设征收菜地或大棚菜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0倍给予补偿。
在菜地和温室大棚内种植蔬菜、花卉、药材、苗木等作物的,均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作物间种、套种的,均按邻近耕地的标准补偿。
2、温室大棚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表二)(略)
(三)征收果园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综合标准
果树栽植达不到合理栽植密度的,地类不能认定为果园,其地类按现状地类认定;果园地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详见表三)(略)
2、果树补偿标准
果树的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株数超出合理栽植密度上限的按合理棵(株)数给予补偿,即:果树的胸径大于30┩,合理的栽植棵(株)数应当按下限认定;果树的胸径小于15┩,合理的栽植棵(株)数应当按上限认定。
对零星果树,按照单棵(株)胸径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每棵(株)果树的单价按表四计算:
(四)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综合标准
对郁闭度0.2以上,并且面积在1亩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被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占)用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详见表五)。
2、林木补偿标准
(1)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林木棵(株)数超出合理栽植密度的,按合理栽植棵(株)数给予补偿;混交林地的合理栽植密度应以该林地中占多数树种的合理栽植密度给予补偿。合理栽植密度按表六计算。
每棵(株)林木的单价按表七计算。
(2)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
苗木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苗株数超出合理育苗密度的,按合理育苗株数给予补偿。对苗高低于下限高度、苗龄不足一年的苗木不予补偿。合理育苗密度、苗木单价按表八计算。
(3)苗圃地果苗补偿标准
果苗的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苗株数超出合理育苗密度的,按合理育苗株数给予补偿。对苗龄不足一年的果苗不予补偿。合理育苗密度、果苗单价按表九计算。
(4)被征(占)用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国家、省级保护珍稀植物,应聘请相关部门的专家对其价值实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补偿标准。
(五)征(占)用牧草地补偿标准
水电站工程建设需要使用集体长期固定使用国有草原或征收集体草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该草原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的9倍计算(详见表十)。
(六)征收鱼塘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综合标准
水电站工程建设征收鱼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水电站拟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详见表十一)。
2、鱼塘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表十二计算。
(七)征收集体荒草地补偿标准
水电站工程建设征收集体荒草地的,农业区按水电站拟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补偿,牧业区按水电站拟征收牧草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补偿(详见表十三)。
(八)征(占)用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综合标准
水电站工程建设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庄工矿用地、村内公用设施用地),农业区宅基地按水电站拟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他建设用地按水电站拟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牧业区宅基地按水电站拟征收牧草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他建设用地按水电站拟征收牧草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详见表十四)。
使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安置补偿;使用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按青海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的,比照表十五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如被拆迁房屋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应按城镇房屋拆迁标准执行。
3、对因水电站征地,需迁出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外迁安置的家庭,按照表十六给予搬迁补助。
在具体的水电站项目建设征地公告中,可将物资搬迁费、物资损失费、途中食宿费、途中医疗费、误工补贴费、保险费合为一项内容进行公布。
(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专项设施补偿标准详见表十七
工矿企业和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学校和宗教设施拆迁的,如采用集中统一方式安置,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迁建或复建的,不再予以补偿;如不再迁建或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鉴于黄河上游龙羊峡以上区域建筑材料运距长、房屋造价相对较高的情况,对龙羊峡以上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温室大棚(含畜棚)的补偿,在同等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和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
(十)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按该地区同等地类的统一年产值和实际使用年期予以补偿;临时用地上的附着物,参照征(占)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十一)在同一水电站工程占地、水库淹没区范围内,出现不同区域不同的补偿标准,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以上限补偿标准补偿。
(十二)在水库淹没线以上,属于因水电站征地需统一外迁安置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按照本标准据实给予补偿。
(十三)该标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做相应的调整。
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