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工业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工业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8.05.28
青政(1989)46号
为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工业,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突出特点是:产业、产品多样化,劳动密集型,投入少、效益好,适应社会生产生活的多层次需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坚持改革,把发展集体工业作为我省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政策上支持,资金上扶持,科技上引导,经营上服务,为集体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条件,充分发挥城镇集体工业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作用。
第二条 所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都是由劳动者自愿结合,通过职工集资和联社资助,兴办的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享有企业自办、厂长自选、工人自招、工资自定、盈亏自负的权利。
企业自办。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凡是劳动群众有资金、有场地,有利于发挥资源、技术、劳务等优势的,都可申请兴办企业。县(区)及其县(区)以上所属企业由州(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县(区)属以下企业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这些企业实行谁兴办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登记注册。
厂长自选。厂长通过民主选举或招聘产生,由主管部门认可;副厂长由厂长提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报主管部门备案;少数选举、招聘厂长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委派,厂长是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全面负责。
工人自招。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可自主确定用工形式;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可自主确定用工数量,并按劳动部门规定的招工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工资自定。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职工劳动报酬同劳动成果挂钩的原则,企业可自主确定分配形式,职工收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只要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上缴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增长幅度,职工工资允许按实列支,计入成本。
盈亏自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吞、私分集体企业资产。
第三条 理顺集体企业管理体制。青海省手工业联社由全省各级联合社自愿组成,是所属各级联合社和所属集体企业的领导和管理组织,省联社面向各行业的集体工业,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内部经济关系,对集体企业进行业务指导,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省联社实行社企分开。从已有的基础出发,组建集体经济性质的经营服务公司。公司为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集体工业要打破部门、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以名优特新产品为龙头,以骨干企业为为依托,组建若干个各具特色的工业企业集团,进一步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大跨度、全方位的经济联合。
第四条 深化内部改革,完善经营机制。全面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扩大租赁、股份制试点。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用经营者。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层层落实经济责任制。
集体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企业的重大决策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必要时报联合社备案或批准。
第五条 增强企业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对集体企业可实行“包死上缴基数,超交返还,欠交自补”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返还部分全部用于发展生产。原手联社历年向财政的借款,由省联合社按协议分期收回,作为发展集体工业的周转基金。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扶持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扶持集体企业的发展。从1988年到1992年五年内,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自身承受能力,按销售收入的1―2%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计入成本,专项用于发展生产。此项基金专户存储,由企业自主安排,同级联合社审批,银行监督使用。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调整为8―10%,不再提取大修理基金。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额小的,可一次进入成本;数额较大,对企业当年利润影响大的,可分两年摊销。对企业实行按经济效益高低逐级核定工资总额及挂钩比例的办法,由省联合社实行总额控制,按块下达,余缺调剂,分级负责。
第六条 对集体企业计划内原材料,国家两部一社(轻工部、纺织部、手联社)直供物资,由联合社组织定货、分配、经营、供应。对用地方外汇购进和省内可以平衡的主要材料,有关部门要在搞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给予支持。其中供应给企业的计划内物资,各级物资部门应尽量直拨、直供、直达,不得额外加价收费。同时,联合社要积极搞好市场调节物资和进口物资的组织供应。
集体企业要积极建立和发展生产用原材料基地,也可以通过自行采购,收旧利废,来料加工,调剂交流,加工改造和以产品交换等形式,多渠道解决原材料不足的困难。
第七条 鼓励国营企业、国家机关、科研单位的经济管理、工程技术人才向集体企业流动,流动人员原来的身份不变,工资待遇可同用人单位面议商定,计入成本。集体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在内部评定技术职称,聘用技术人才,发放技术职务工资。
第八条 各级联合社要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以新养老,循环调剂”的原则,积极实行职工离退休费用和社会保障统筹,解除企业和职工的后顾之忧。
第九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集体工业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