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
1984.06.04
青政[1984]75号
国务院国发[1982]73号文确定由中央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明确统管与分管的目的、原则、范围和职责,使统管与分管有机地结合,切实把各种经济合同管理好,保证《经济合同法》的贯彻执行,特制定以下试行办法:
一、管理目的和原则
《经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经济合同管理的原则是:维护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方向,保计划、促生产、搞活流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搞好社会主义协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依根上述目的和原则,各类经济合同必须依法签订,依法管理,树立为生产、为流通、为群众服务的思想,改进作风,搞好服务,把管理与服务密切结合起来。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
《经济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及其它经济合同,均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服从合同制约。
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责和业务分工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规,制定管理经济合同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4、确认无效经济合同;
5、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的行为;
6、监督检查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好本系统的经济合同。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1、建立考核制度,督促所属单位签订履行经济合同;
2、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掌握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3、会同审查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格和履约能力;
4、调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经济合同纠纷;
5、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推广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的经验。
(三)银行、信用合作社的职责
1、严格监督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按照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制度办理结算,并处理承付、拒付以及扣收延付款项,逐步作到根据企业经济合同发放贷款;
2、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的当事人,银行应从其帐户中扣留或划拨支付;
3、在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中,检查出不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和无效经济合同,应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由合同管理部门查处,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凡实行向银行备案的经济合同,要建立健全备案手续制度。
(四)基层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
1、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业务人员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
2、指导、协助本单位、本地区签订各类经济合同;
3、督促、检查本单位、本地区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4、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协助经济合同仲裁机关调查经济合同纠纷情况;
5、检查无效经济合同的有关问题,协助合同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搞违法行为的案件;
6、经常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经济合同统计报表。
三、工作联系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一切经济往来所签订的合同,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和联合检查的方法,促进经济合同的全面履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把企业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省委青发[80]49号、省人民政府青政[80]45号文件规定,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