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休假的暂行规定
关于职工休假的暂行规定
1983.11.03
青政[1983]137号
一、根据我省高寒缺氧的气候条件,为了让职工定期休息,恢复体质,更好地工作,按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3]359号《关于你省职工工资、保健、福利等问题的复涵》精神,特制定职工休假的暂行规定。
二、凡常年在西宁、海东地区和贵德县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工龄满十周年者,每两年休假一次,每次三十天,就地休息。如外出休假,往返路费自理。
三、凡常年在海南(不含贵德县)、海西(不含天峻县、唐古拉山地区)、海北地区和同仁、尖扎县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工龄满十年者,每两年休假一次,每次三十天,路费可报销至兰州。
四、凡常年在玉树、果洛地区和河南、泽库、天峻县、唐古拉山地区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工龄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一次,每次三十天,往返路费(只限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在一百元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一百元的,其超过部分自理。
五、驻省外各派出单位的职工不享受休假待遇。地质、测绘等部门从事野外施工作业的职工,按单位驻地的标准享受休假待遇。
六、各地区、各单位对职工休假,必须根据工作、生产情况统筹安排,厅局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休假,需报经省委批准;县处级干部休假需经州、地、市委或省级各单位党委、党组批准;一般干部休假,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七、职工探亲假仍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和省上有关文件执行。当年既有休假又有探亲假的职工,应当利用休假探亲,往返路费按探亲假规定报销;探望配偶的,假期可延长十天。利用休假探亲的职工,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八、职工休假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
九、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可按本规定享受休假。县(区)直接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是否实行休假,可根根本单位的经济条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十、本规定从一九八三年八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