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采挖虫草资源监管工作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采挖虫草资源监管工作的通知
黄政〔2007〕1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虫草作为我州的一大自然资源,采挖虫草也已成为我州群众增收的重要渠道。但由于虫草资源地政府和群众受经济利益驱动,重采挖、轻管理,对采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工作重视不够,致使一些虫草资源地采挖人员过量,造成乱采滥挖,破坏草原生态,甚至为采挖虫草而引发了各种矛盾纠纷,影响了地区的社会稳定。为确保采挖虫草工作有序进行,有效维护虫草资源地生态平衡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监督。各县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群众收入增加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采挖虫草的组织管理,尽快成立采挖虫草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采挖虫草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采挖虫草有序进行。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执法部门,要通过散发传单、召开会议或利用电视、报纸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广大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原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自觉保护环境和生态的意识。
二、全面调查资源分布,确保合理有序利用。虫草资源地县、乡政府要全面调查当地虫草资源现状,详细了解和掌握虫草资源的分布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保护草原生态,坚决禁止在生态脆弱区和退化草场进行任何形式的采挖活动;在保护中采挖,在采挖中保护,合理采挖,确保生态平衡;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采挖,促进农牧民收入增加;有序管理和服务,维护采集区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科学划定和合理确定采集区、禁采区和允许采集人数,及时向全州发布与采挖虫草有关的信息。
三、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管理。州农牧局、州公安局、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州卫生局、州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要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各县做好虫草采挖监管服务工作。州县公安局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虫草采集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发生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各级交通、运输、农机等管理部门要加强路查工作,确保交通安全。卫生部门要组织巡回医疗组,加强重点疫病防治和卫生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做好应急医疗工作。州农牧局、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和州草原监理部门要加强对虫草采集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加强领导、统一组织、有序采挖。采挖虫草工作仍采取虫草采集证制度。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虫草资源地县、乡政府负责本地区的虫草采挖监管工作,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乡、村、社,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县草原监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虫草资源保护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将采集证发放权授予乡镇、村,并负责对发放采集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各乡镇、村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负责采集证发放工作。虫草资源地县、乡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严格控制州外人员进入我州采挖虫草,可允许州内群众,特别是贫困地区群众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下,进行有序采挖。州内非虫草产区县人员集体进入产区县采挖虫草,要由政府或部门派员领队,按照劳务输出的形式签订合同,统一办理采集证,在指定区域进行采挖活动并交纳合理的草原补偿费。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向采挖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与民争利,一经发现有乱收费的将严肃查处。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