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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07〕2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三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48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推进我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场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用人单位(含省外),必须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二、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确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在每年施工后30日内,必须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当地社保部门在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用人单位凭社保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社保部门在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要提供便捷服务。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与审查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前及在每年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出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用人单位,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应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为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六、用人单位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或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后未按时足额交费期间,因工负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参保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长期待遇支付工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原则上由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发生工伤的农民工回到居住地的,由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其居住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代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八、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劳动保障行政区域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及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而未办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期限改正的,要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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