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文体广电局等四部门关于黄南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顿方案的通知
转发州文体广电局等四部门关于黄南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顿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2007〕1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文体广电局、州公安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教育局《关于黄南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顿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黄南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顿方案
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州公安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教育局
(二○○七年三月)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趋增多,在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手续不全、管理不到位、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超时间经营等一系列问题。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在黄南州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的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本方案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网络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二、工作职责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紧密配合,加强连动,切实加强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确保我州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文化行政部门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超时营业和实名登记工作的监管。负责查处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网络内容。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治安管理和信息网络的安全监管。负责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核发营业执照,严格依法确定互连网上网服务场所市场主体资格,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擅自开设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电信部门负责按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名单进行接入服务管理。按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服务名单,在特殊情况下,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零点断线。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制定教育系统在校生上网问题管理办法,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上课时间进入互联网服务场所的学生。学校自设的互联网上网场所必须以本校师生为服务对象,不得对外开放,不得营利性经营,不得租赁或转让给他人经营。
三、组织领导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顿活动自2007年3月15日起,由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牵头,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副秘书长和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公安、工商、教育、电信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黄南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顿领导小组,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整顿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州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顿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开展整治工作。
四、具体要求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必须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2、中小学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及居民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早8:00时至晚24:00时。
4、未满18周岁公民不得被接纳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同仁、尖扎两县县府所在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微机不得少于30台,泽库、河南两县县府所在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微机不得少于25台。乡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微机不得少于15台。
6、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各县要对辖区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资质进行认真的审核复查,对资质条件偏低、违反规定情况严重的,坚决取消营业资格。整顿后隆务镇最多允许开设5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马克堂镇最多允许开设4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优干宁镇和泽曲镇最多允许开设2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7、即日起暂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
五、相关处置
1、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10000元人民币的罚金。
2、伪造、出租、转让营业场所或工商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文化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以5000―10000元人民币罚金。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相应批准文件,取消相关经营资格。
3、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上网用户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5、违反整顿方案的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或运营非法网络游戏、或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无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或不按实名制进行登记上网人员名单的,由文化或公安部门依法给予以下处罚:第一次予以警告,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四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备案,五年内不得从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6、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7、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8、被有关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9、相关主管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应记录在案。
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整顿方案规定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审批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在成立相应机构的同时,按属地管理原则,遵照本方案要求,加强对所辖地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稽查力度,组织开展不定期不定时的检查整顿。
2、州文化、公安、工商、教育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黄南电信分公司要随时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严格实行各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开展整顿治理工作情况要按照各自归口,于每月25日前上报州文化、公安、工商、教育部门和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州政府。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