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07〕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全面推进我州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州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周密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培训骨干,同时,要组成工作组分赴各乡镇指导工作开展,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核定家庭收入,严格执行救助标准
根据省政府《意见》规定,我州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700元。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青海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具体补助标准为五个档次: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350元;对年人均纯收入(下同)在400-499元之间的,每人每年(下同)补助300元;500-599元之间的补助200元;600-649元之间的补助100元; 650-699元之间的补助50元。同时,对农村牧区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救助。对享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患病卧床不起一年以上的人员,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农村牧区居民家庭纯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牧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的经营所获得总收入扣除各项生产费用后的总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牧民纳入保障范围,凡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低收入家庭,在所在地提出申请,村牧委会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严格审核,集体评议,张榜公布,乡镇认真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严格审批,切实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认真落实农村低保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由各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补助低保所需资金的80%,县级财政承担20%,(对于财政困难县的补助的问题,由州财政局另行通知)。农村低保资金的落实和使用,要实行年度考核制,各地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捐赠和资助,用于农村低保工作,并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加强领导,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建立和实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牧区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强化措施,加强宣传,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省上提出的工作任务、步骤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农村牧区低保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健康发展。
注:凡涉及与原《海西州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暂行办法》(西政〔2004〕56号)文件内容相关的,请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