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在全区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在全区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2007]9号)文件精神,从今年1月起,在全区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社会和谐,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得到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与其他地区相比,经济和社会发展比较滞后,“民不富、区不强”仍是海东的基本区情,农村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还存在诸多困难。目前,全区农村尚有43.06万贫困人口,其中绝对贫困人口有21.6万人,特别困难户8.06万人,残疾人6.6万人;每年有近100万人受灾,造成重灾民近30万人;还有部分处于贫困边缘的困难家庭。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建立了以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和灾民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使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相比,我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还比较滞后。因此,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是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农村特困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各有关部门都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提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象的审批确定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都要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特别是对象核查、评议和审批等各个环节要实行公示、公开。
(三)坚持分类施保的原则。要将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科学区分不同情况和层次的贫困人群,采用不同补助标准的救助方式,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救助。
(四)坚持以户为单位施保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核定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将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的所有成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五)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农村低保对象应每年复核一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其低保待遇。对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低保对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坚持货币化发放的原则。农村低保资金全部发放现金,在县民政局的统一管理下,由各乡镇直接于每年的春节前和9月份分两次集中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有条件的县应实行社会化发放或“一卡通”发放。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2007]9号)文件规定,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650元。
凡具有我区农业户口,家庭当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50元的农村居民(包括原享受农村特困人口救助政策的人员),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镇低保的,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已经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按照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根据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对年人均纯收入在400―499元之间的,每人每年补助250元; 对年人均纯收入500-599元之间的补助150元; 对年人均纯收入600-649元之间的补助50元。同时,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救助。对其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患病卧床不起一年以上的人员、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
四、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核算和低保对象的确定
(一)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核实。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牧业生产及其它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总收入扣除各项生产费用后的总和。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对象家庭收入的核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配合村社干部进行。核定收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无误。
家庭纯收入的计算方法为: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其它各项收入-生产成本(包括各项税费)。
人均纯收入=家庭纯收入/家庭常住人口。
以下所得不计入家庭纯收入: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
对因灾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灾民,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解决其生活困难。
各县要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把家庭收入核实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根据审核评议情况,尽量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实事求是地核定困难群众家庭的实际收入,确保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能够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程序。为准确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各乡镇要指导各村成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委员会。各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委员会,视本村居民数量的多少,由不少于20人的村民组成,其成员由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要达到1/3以上,并注重吸收德高望重的老人和公道正派的村民代表参加。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个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推荐,村低保民主评议委员会评议,村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
具体运作程序是:第一步,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个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第二步,对提出申请或被推荐的农村居民,先由村低保民主评议委员会初步评议,确定入户调查对象,再经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将调查结果再次提交村低保民主评议委员会评议,并对评议结果张榜公布。对公布结果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有异议的,及时向相关人员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第三步,对村委会申报的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第四步,对各乡镇报送的对象,经县民政局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再次进行公示后,核发《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凭证享受低保政策。评议、调查、再评议、审核和审批等各环节必须有文字记载,缺少任何一个环节,乡镇不审核、民政局不审批。特别是村低保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评议时,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对各乡镇已审核的低保对象,民政部门审批时,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村、乡镇、县民政局的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天。
(三)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特困户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特困户中生活确已好转,收入超过农村低保线的,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对生活水平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2007年4月底以前,各县要完成低保对象的核查、审定以及发放《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工作,同时由乡镇政府负责收回原发放的特困人口救助证,由县民政局统一销毁。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精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我区的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省、县按比例承担。省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的80%,县财政承担20%。各县要将所承担的农村低保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因配套资金不到位而影响省补助资金下达的,其农村低保所需全部资金由各县自行承担。同时,要尽快实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
各县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所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用于农村低保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资金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要从关注民生,加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高度出发,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地、县、乡镇要成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乡镇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每年农村低保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在年底前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各县要结合实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规范个人申请、村民主评议委员会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低保工作全过程应坚持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积极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灾民救助、社会慈善等专项制度的衔接,对保障对象在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和扶持。要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自力更生,自食其力,逐步脱贫致富。
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农村低保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民政部门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保障对象、发放保障资金和日常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和动态管理,促进规范化管理,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定期督促、检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发展改革、统计、劳动保障、农牧、扶贫等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以及农村家庭当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制定和落实有关保障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虚列、挤占、挪用、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各县要加强基层工作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原《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青海省农牧区特困人口救助暂行办法〉做好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工作的通知》(东署办[2004]35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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