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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黄南州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黄南州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黄南州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2007〕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州直及省驻州各单位: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黄南州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黄南州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黄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要求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依法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和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改善我州消防安全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

三、组织领导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工作由黄南州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县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各县也要成立普查整治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原则,迅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普查范围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州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中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未经消防机构审核和验收,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五、工作步骤

此次集中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月10日至1月31日)

各县要加强对本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各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过公布投诉电话、曝光典型案例、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2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各县要按照普查整治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州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各县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并由公安机关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协调工商部门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热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各县重点加强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范措施。要督促公安派出所按照《青海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各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07年6月1日至6月30日)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县要及时向州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要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适时实施联合检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行政,严格管理。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执法。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严格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督促整改,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业的停业,绝不能姑息迁就。要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要及时汲取火灾隐患滋生、发展的教训,进一步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积极建立行业内部纵向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实施定期不定期的行业内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努力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完善机制,巩固成果。要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作为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工作,研究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乃至各行业监督、整治火灾隐患的长效管理措施,加强部门、行业配合,形成火灾隐患整治联动机制,保持对火灾隐患长期的高压态势,做到火灾隐患有人检查、有人整改、有人跟踪落实,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以普查整治为契机,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管理水平,确保普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高度重视普查整治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扬“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思想,及时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营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努力赢得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和大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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