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06〕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国资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农业发展银行海西州分行关于《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
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2004]67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青政办[2006]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着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省州两级储备粮储存及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对保障粮食供应、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由于我州粮食市场体系不健全、价格机制不合理、受多年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州的粮食购销企业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企业机制不活、历史包袱重、“三老”问题突出),无法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多元化竞争的新形势,难以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宏观调控的载体作用,因此,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加快建立粮食流通新思路、新秩序的迫切需要;是建立粮食应急购销体系,确保全州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企业机制创新和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为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负责,维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各地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顺利完成。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为重点,以购销市场化为目标,调整优化购销企业布局结构和产权结构,实现企业制度和组织形式创新。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原则
1、统一决策,分散实施。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下分级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在省、州政府制定的改革总体意见的基础上,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企业改革的具体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相应建立粮食、财政、国资、税务、劳动保障、农发行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2、职工分流安置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各地在改革改制中要妥善解决好“老人”的问题,合理确定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职工历史欠账。各地政府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积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新组建或保留的企业要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减员分流、产权明晰与机制创新的总体目标。
3、统筹兼顾、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积极稳妥。各地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中,要按照企业区域特点和业务情况决定企业设置及改革方式,坚持稳步操作、严格制度、依法规范,使重组和保留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更好地发挥粮食宏观调控的载体作用,保证调整转制企业退而不乱。
4、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资金通过多种途径来解决,主要采取企业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措。
5、改革政策与借鉴其他行业改革经验相结合。对涉及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变现、土地转让和债务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其他行业、部门的改革经验和成功做法,参照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处理惯例,灵活处理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难题,妥善解决好各种问题。
(三)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粮食市场化改革方向,大力推进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战略性重组,加快企业布局结构调整和资源要素整合,重组和调整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对承担各级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作为各级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对其实行人、财、物的直接管理;其他小型或地处偏远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撤并、出售国有产权、民营转制等形式,加快退出国有资本。不论采取那种形式的改革,都必须彻底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老”等历史包袱,妥善分流安置人员,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扭转长期亏损的局面,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内容
(一)合理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布局
全州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9个、独立核算军供站1个、行政性公司1个,这11个企业分别是局直属企业2个、德令哈市1个、都兰县5个、乌兰县3个。从目前全州粮食购销企业的现状看,分布广、冗员多、效益差,不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大力调整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布局,调整的思路是:对承担省、州两级储备粮及军粮供应任务的州粮食收储公司进行改革,成立新的海西州粮食购销公司,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对无经费来源的海西州粮油公司,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予以撤销,人员(含退休)并入海西州粮食收储公司,参与改革;都兰县作为粮食主产县原则上保留1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乌兰县3个收储公司和德令哈市收储公司要加大企业产权改革的力度,采取租赁、承包、整体转制、股份合作、出售、拍卖等形式盘活国有资产,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民营或个体经营,放开搞活,实现国有资本的逐步退出,成为非国有企业;新组建的粮食购销公司主要承担各级储备粮管理任务和救灾粮、应急供应等任务。
(二)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各地在重组粮食购销企业时要注重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评估后的现有仓储设施等经营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股份入股。同时要积极吸纳非公有资本参股,增加新组建国有控股企业的非公有资本比例。通过对外收购、资产置换、合并等方式扩大对增量资产的控制,推进各种性质资本间的相互参股,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形成良好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进行彻底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依实际情况,可采取撤并、出售国有产权、民营转制等形式盘活现有资产逐步退出国有资本。对涉及企业产权转让的,要按规定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对确定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依法进行破产。
(三)改革企业内部三项制度,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
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改革的企业,都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原则运行,同时要建立新的经营管理机制,按照“精简管理人员,保留业务骨干,发挥调控载体和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开展经营”的原则,对新组建企业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做到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建立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结合的激励工资制度,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推进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形成适应市场、管理协调、运转灵活、充满活力的新机制。
(四)妥善解决“三老”问题
1、“老人”问题
分流安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是改革的难点和重点,也是确保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全州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259人,各地区、各企业必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凡需分流富余人员的企业,原则上先进行竞争上岗,对未能上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并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意见是: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龄可发给相当于职工个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考虑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月收入平均收入在800元左右的实际,测算按照800元的标准发放分流安置补偿金。
各企业要制定出详细、科学、可操作性强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制定的方案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既要有利于企业今后的发展,又要充分考虑每个职工的利益,要充分听取每个职工的意见,和每个职工见面,使职工了解什么样的人可以留下来以及为什么留下来。
对改制改组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包括符合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如企业有能力发放内退期间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也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改制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欠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应退还集资款等问题,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具体意见是:对改制改组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偿还;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从原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偿还,不足部分由州、县政府分级负责筹措解决;对于破产企业,原则上在破产清偿时优先解决、一次性偿还,清偿资金不足的,由州、县政府分级负责筹措解决。对于州、县政府确实无力承担破产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欠费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欠费可采取挂账方式解决;医疗保险欠费可从省财政安排给各地的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资金中给予补助。对原企业管理的遗属,按有关政策规定由改制前的企业在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后,交由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发放。
各企业要严格核定保留人员具体数量,不得擅自增加保留人数。要尽量压缩不必要的人员和岗位,减少冗员数量,加快企业发展步伐。
2、“老帐”问题
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精神,对2002年3月31日前已审核确认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原企业全部剥离,按照隶属关系实际集中管理。即:州本级、德令哈、都兰、乌兰等县(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挂账由州粮食局集中管理;对上划为中央直属企业的格尔木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挂账由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其挂账利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省级财政负担。对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底政策性财务挂账进行认真清理,合理界定,待省财政厅等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对已核实确认的企业非政策性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重组保留的企业继续承担;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进行处理;破产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革、调整,各地都要妥善处理好债权和债务,严格按照“债随资产走”和“双重转换”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同时,要抓好新组建企业借贷合同的重新签订工作,对企业已剥离的政策性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3、“老粮”问题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要积极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价差亏损,由州级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予以弥补。
四、认真落实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规定,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等国有资产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企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补偿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用于职工安置补偿资金可纳入当期损益。对撤并或注销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出让变现,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粮食购销企业在资产变现时,既要坚持政策,做好和国资部门的衔接工作,又要借鉴其他行业、部门的改革经验,灵活稳妥地解决问题。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财税部门要继续落实有关粮食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改制后新组建的粮食购销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粮食购销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精神执行。
(四)各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及我省关于下岗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规定,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特别是在税收减免、城镇小额信贷支持以及免收各类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方面加大落实力度;改善就业环境,积极扶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稳定其再就业人员。金融部门应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给予贷款支持,相关部门采取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下岗职工的创业项目。
(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多渠道筹集企业经营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的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不断提高资信等级,取得银行的支持。同时农业发展银行也应加大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企业开展粮食和多种经营业务。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在增强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应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和经营所需资金也可争取商业银行的贷款。
五、改革的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一)2006年6月15日前为宣传发动、制定方案阶段。各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企业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会议和(青政办[2006]4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精神,要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是在人员安置分流有关政策的宣传上要详细,要尽可能消除职工的顾虑,为改革铺平道路,各地具体负责改革的同志要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吃透文件精神,明确改革的要求,确保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改革任务的完成。同时,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的改革方案,由当地政府批准后,报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农发行备案。海西州粮食收储公司的改制方案由州发改委批准,报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农发行备案。
(二)2006年7月31日前为资产评估、筹措资金阶段。首先加紧对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为企业资产的重组和改制企业筹集资金做好准备;第二加紧筹措改制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到位,与此同时,对需要出售的产权公房、建筑物等国有资产采取公开竞拍、协议出售等方式,及时变现,变现过程中,既要考虑企业今后正常经营之用,又要利于职工分流安置所需,并按规定办理好资产处理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2006年10月31日前为分流安置、整合重组阶段。对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和重新竞争上岗人员,按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办理手续。对取消法人资格的企业核销营业执照,对整合重组的企业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新组建的企业根据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股份制改造,实现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
(四)2006年年底前为改革的总结和收尾阶段。各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工作,主要查改革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到了实处,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很好的维护,新企业整合重组是否到位,国有资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六、加强领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上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统一思想,明确认识,认真制定和实施各项改革方案,尤其是在实施竞争上岗和分流人员时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做到公开、公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同时,要跟踪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总结和推广改革的成功经验,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搞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财政、国资、税务、劳动、工商、土地、房改(房产)、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全力支持、密切配合,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