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06〕3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经贸委、州粮食局、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发行黄南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州经贸委 州粮食局 州国资委 州财政局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农业发展银行黄南分行
(二○○六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2004〕67号)和全省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稳步有序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取向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重组,加快企业布局结构调整和资源要素整合。对承担各级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性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作为各级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对其实行人、财、物的直接管理。其他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撤并、出售、民营转制等形式,加快退出国有资本。在改革中不论采取那种形式,都必须彻底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老”等历史包袱,妥善分流安置人员,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增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原则。
1、统一决策,分散实施。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下分级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由州人民政府制定我州改革的总体意见,各县政府负责本辖区企业改革的具体工作。
2、职工分流安置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各地在改革改制中要妥善解决好“老人”的问题,合理确定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职工历史欠账。对个别虽已进行改制但尚未兑现补偿金的粮食购销企业,原则上也纳入此次安置补偿范围内。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积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新组建或保留的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减员分流、产权制度改革与机制创新的总体目标。
3、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各地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中,要坚持稳步操作、严格制度、依法规范的要求,要结合地区特点和业务情况决定企业设置及改革方式,做到调整转制企业退而不乱,使重组和保留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更好地发挥粮食宏观调控的载体作用。
4、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资金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来解决,在企业资产变现和自筹的同时,用粮食风险基金结余解决一部分,各级政府承担一部分。
5、改革政策与借鉴其他行业改革经验相结合。对涉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变现、土地转让和债务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其他行业、部门的改革经验和成功做法,参照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处理惯例,灵活处理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难题,妥善解决好各种问题。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布局。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载体。按照各级政府要掌握一些承担储备粮以及政策性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及“各州(地、市)原则上保留或改组1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公司”的要求,这次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工作要坚持“确保供应、合理布局、精减人员、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结合我州实际,继续保留尖扎县、同仁县粮食购销公司;整合州粮食储备库、高店粮食转运站资产合二为一,组建黄南州粮食购销公司;河南、泽库两县原保留的基层网点要采取合理撤并,成立两县粮食购销公司,由县粮管站统一管理,省上对青南网点的原扶持政策不变,其他基层粮站要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原6户购销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调整改组为5户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各级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没有上岗的,解除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
(二)切实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这次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调整重组要注重产权制度改革,要结合实际情况,以评估后的现有仓储设施等经营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股份入股,积极吸纳非公有资本参股重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同时,通过收购、资产置换、合并等方式推进各种性质资本间的相互参股,扩大对增量资产的控制,形成多元化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进行彻底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可采取撤并、出售、民营转制等形式盘活现有资产。对涉及企业产权转让的,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规范操作。
(三) 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建立新的经营机制。
按照“精减管理人员,留业务骨干,挥调控载体作用,有利于开展经营”的原则,对新组建企业的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不断创新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结合,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和推行经营决策公开机制,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的企业经营管理长效约束机制,加快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管理协调、运转灵活、适应市场、充满活力的新机制。各地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改革,都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原则运行。
(四)稳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老”问题。
1、“老人”问题。
妥善分流安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是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也是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各地区、各企业必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凡需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原则上先进行竞争上岗,对未上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并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行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青政办〔2003〕27号)、《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意见》(青政办〔2003〕28号)及国家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对继续保留的国有独资或改组为国有控股企业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以及符合条件、这次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如企业有能力发放内退期间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也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制度。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有资本调整中对内退和下岗人员安置的意见》(青政办〔2003〕108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改制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应退还集资款等问题,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具体意见是:对改制改组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偿还;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从原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偿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对于倒闭企业,原则上在倒闭清算时优先解决,一次性偿还,清偿资金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对于当地政府确实无力承担倒闭企业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的欠费,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欠费可采取挂账方式解决;医疗保险欠费可从上级财政安排给各地的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资金中给予补助。对原企业管理的遗属,按有关政策规定由改制前的企业在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后,交由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发放。
2、“老账”问题。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2004〕67号)规定精神,对2002年3月31日前已审核确认的州级和四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银行贷款从原企业全部剥离,由州粮食局集中管理。对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底政策性财务挂账进行认真清理,合理界定,待省财政厅等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对已核实确认的企业非政策性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重组保留的企业继续承担;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进行处理。
各地在改革中要严格按照“债随资产走”和“双重转换”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债权和债务,确保银行债务不悬空,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要做好新组建企业借贷合同的重新签订工作,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账占用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3、“老粮”问题。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要积极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价差亏损,由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予以弥补。
(五)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是巩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任务。各地要继续按照《粮食管理条例》和黄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经贸《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2004〕48号)规定精神,依法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各级经贸(粮食)、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从市场准入、监管服务、整顿秩序等方面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为了便于监管和方便供应,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对当地粮食经营户进行适度集中。各县经贸(粮食) 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配备好人员,做到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加强对各级储备粮管理,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定期轮换,确保库存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
四、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成立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其组成人员为:
组 长:董 璞 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王爱平 州经贸委主任、州国资委主任、州粮食局局长
成 员:雷延鹏 州财政局副局长
楼悦诚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晓明 农发行黄南分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州经贸委助理调研员张青平任办公室主任,农发行黄南分行信贷科科长万绍海、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副科长吴秋燕、州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副科长王义东为工作人员。各县和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制定改革方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前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文件和政策规定,明确认识,统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在此基础上,精心制定和实施各项改革方案,尤其是在实施竞争上岗和分流人员时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做到公开、公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适时跟踪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搞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财政、国资、税务、劳动、工商、土地、房改(房产)、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力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环境。同时,为确保2006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各县政府要尽快制定具体改革方案报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并报州粮食、财政、农发行备案。
(三)切实兑现落实改革相关政策。
1、资产变现及改制费用的相关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规定,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等国有资产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企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补偿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用于职工安置补偿资金可纳入当期损益。对撤并或注销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出让变现,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
2、养老保险金等问题的相关政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11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企业国有资本调整中对内退和下岗人员安置的意见》(青政办〔2003〕108号)规定,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税收优惠相关政策。财税部门要继续落实有关粮食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要求,对改制后新组建的粮食购销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规定,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粮食购销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精神执行。
4、下岗再就业的相关政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及我省关于下岗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规定,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特别是在税收减免、小额信贷支持以及免收各类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方面加大落实力度;改善就业环境,积极扶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稳定其再就业人员。金融部门应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给予贷款支持,相关部门采取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下岗职工的创业项目。
5、信贷扶持相关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多渠道筹集企业经营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不断提高资信等级,取得银行的支持。同时农业发展银行也应加大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企业开展粮食和多种经营业务。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它粮食企业,在增强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应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和经营所需资金也可争取商业银行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