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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州城镇郊区特困人口实施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州城镇郊区特困人口实施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州城镇郊区特困人口实施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黄政〔2006〕3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做好我州城镇郊区特困人口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对城镇郊区特困人口实施救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州城镇郊区现有7个建制镇及年都乎乡年都乎村。这些村镇的特殊困难群体收入低,贫困面大,生活保障程度低。造成城镇郊区农牧民贫困的原因主要是文化程度偏低,劳动技能单一,在参与市场竞争和农牧业生产中。竞争能力弱,适应能力差;人口多,耕地少,缺乏劳动力,因残、因病、因灾、失地、因子女上大学导致行成特困等。同时,这部分群众既不能享受国家惠农政策,又享受不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政策,加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收入差距扩大,致使这些群众的贫困问题日益凸现,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对其中缺乏自救能力的老、弱、病、残、失地的常年特困户进行及时救助,对于建立覆盖周边农村低保救助体系,改善农村牧区困难群体的生活,缓和社会矛盾,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和谐黄南和新农村牧区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州委九届九次全委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城镇周边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根本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努力做好救助工作,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切实保障城镇周边农牧区特困户的基本生活。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特困农牧民其原有土地承包使用权不变。

三、救助对象及办法

(一)救助对象: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特困户;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或其它原因造成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或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3、失地农牧民中的特困户;4、因其它原因造成生活长期特困的家庭。

(二)救助办法:采取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及镇政府逐级严格把关,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县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依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享受我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资金来源

按照《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坚持分级负担的原则,由民政部门提出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将拨付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帐户,保证按月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各种赡(抚)养费、自谋职业等一切收入。要采取家庭收入调查、科学评估等方法,准确调查核实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收入。村委会和社区工作者对保障对象进行的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和收入调查工作要在镇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评定工作要确保公正、公平、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低保运行程序。1、完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监督等工作程序,做到依法审批、规范工作和民主、公开、公正、公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过程中的调查、审核、上报、发放等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实施。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由县民政局负责。3、强化动态管理,完善运作程序。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规范进口,畅通出口,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手续。

(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镇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低保资金审计。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制度,建立和规范城镇低保档案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村委会要建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小组,加强对保障资金发放的检查监督工作。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领导。对城镇郊区特困人口实施救助是州委、州政府为解决贫困群众生活问题,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实施特困人口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组,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实施、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精心组织。在制订实施方案后,要集中时间,深入到每家每户、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认真调查,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切实掌握特困群众的基本情况,结合各县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救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合作攻坚。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郊区困难群众,公安部门应尽快为其落实农转非户口,财政部门应保障资金到位,民政部门应尽快实施救助,形成各部门分工协作、尽责联动的机制,确保城镇周边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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