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8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科技厅
(二??六年五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2006〕8号),进一步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科技体制,合理配置科技资源,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尽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青”和“人才强省”战略,准确把握和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进一步优化科技发展环境,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全省科技创新能力,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技支撑和科技服务。
二、“十一五”时期科技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先导,以大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法规,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深化转制科研机构改革,着力发展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平台建设计划,逐步完善科技基础设施、信息网络等科技创新支撑平台;探索科技风险投资的新途径,建设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努力增加全社会R&D投入总量,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建立健全技术市场及各类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建设一支较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队伍,使全省的整体科技创新能力有明显提高,基本适应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十一五”时期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制科研机构用人实行全员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2000年底在册为限,可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经组织委派到转制科研机构的管理人员按2000年底在册人员对待。
2、凡2001年1月1日后进入转制科研机构的被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聘用单位代管或移交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3、转制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全体职工竞争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可高职低聘,也可低职高聘。
4、转制科研机构对受专业局限,不适宜在原岗位发展的科技人员,要为其合理流动提供便利,畅通人员出口,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对未聘用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积极利用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
(二)转制科研机构要积极推行以成本管理为核心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自主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1、尚未进行分配制度改革的转制科研机构停止执行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可根据《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后有关工资分配问题的通知》(青劳人字〔2000〕72号文),先进行工资制度过渡性改革,逐步使科技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钩。
2、转制科研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3、鼓励有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积极探索经营控股、期权股份奖励、年薪制等多种形式。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实现税后利润50万元以上的,可采用年薪制。年薪额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转制科研机构要加强知识产权的评估和保护,对原单位获得的无形资产,包括成果、专利、商标等,均纳入产权管理范围,逐步明晰产权归属。
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创办研究开发机构。转制科研机构原名称作为无形资产继续保留,从体制上转变为科技型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原科研机构中以提供公益服务为主的业务与其资产、人员可进入研发机构;企业法人代表可以任命或兼任研发机构的负责人,不再保留事业法人。任命的研发机构负责人报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科技型企业法人代表的任用,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主管部门公开招聘、职工选举基础上的主管部门聘用、主管部门直接聘用和委任等多种形式。选聘中要发扬民主,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法人代表在任期内享有按规定程序提请任命副职、任免中层管理人员,聘用、解聘工作人员等用人权和日常管理决策权。
(五)按照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要求,坚持以创新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加强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稳定、激活现有人才资源,积极引进急需人才,努力营造人才创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有计划地培养造就一支能够带领本学科、本机构进入国内先进学科和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队伍。
2、积极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通过竞争进入关键岗位,发挥骨干作用。努力营造事业平台,改善生活条件,为青年科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人才储备,积极吸收新近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壮大科研队伍。
(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研机构和民营科技型企业。
1、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3、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通过合作、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转制科研机构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允许社会资本购买国有科技资产和资本,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科技型企业。
4、鼓励社会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投资科技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投资各类科研及技术服务与中介咨询机构。
(七)积极发展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要素市场、科技信息咨询、科技评估、科技创业服务、企业孵化等服务性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行业和区域性科技服务体系。
1、大力支持各类民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对新办独立核算的科技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2、进一步规范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及各类技术服务市场,研究、制订科技咨询服务业质量标准、信誉评估、资质评定等制度,培育一批技术经纪人队伍,开展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活动。
3、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和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建立大学、涉农企业和各类技术服务机构紧密结合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
(八)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中试基地,搭建企业技术平台,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大学和其它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部门建设行业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造条件逐步进入省、部共建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行列;扶持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
积极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信息资源共享,推动科技资源信息网络建设。
(九)进一步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积极推行课题制与项目委托招标制和政府资助项目的监理制度;建立健全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评估、科技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
积极支持具有高原特色的基础性研究和创新工作,强化政府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评估与管理工作。设立专利补助专项,支持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十)按照区域特色和产业自身需要,逐步调整科学技术专业结构,优化科技资产重组和配置。鼓励各种所有制资本在我省投资创办研发机构,逐步形成协作、竞争、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择优扶强,做大做强科技型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科技型企业上市;允许资不抵债、发展困难的转制科研企业依法破产。
(十一)允许有条件的社会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并购主业不明、发展缓慢的科研机构,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国有科技资产,其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一次性付款的可获得10%的优惠。
(十二)出售国有资产所得资金,部分可作为支持科研机构发展科技产业的专项资金。科技企业按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职工未能全部买断所余净资产,可以由改制企业租赁经营,并交纳租赁费。
(十三)转制科研机构现有土地属科研用地,使用权不变,由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按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土地法规办理。科研条件建设用地及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按照《青海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定》(青政办〔2003〕11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处置。
(十四)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根据份额或比例行使出资人权力,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1、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和已实行股份制科研机构国有股权的转让,均要接受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其具体运作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及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转制科研机构中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营业)增长率、国有资本保值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等,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十五) 对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指导。列入产权多元化改造试点的转制科研机构要加快改革步伐,三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其余转制科研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深化改革,可以通过双向选择进行归并,可以面向社会整体转让产权,可以进入企业研发机构,可以退出科研机构序列。
(十六) 本意见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地税、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具体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保证科技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未涉及的事宜,按国家和省内现行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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