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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6〕8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把握原则
  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在全面完成调查摸底、核定耕地面积、登记造册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做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使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即一证一书)全面落实到一家一户。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稳定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原则。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制度,不得借机调整土地,不得重新发包,不搞重新丈量,不得改变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在换证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家喻户晓。遇事要与农民群众充分协商,重大、复杂和涉及面广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通过民主协商、群策群力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和困难,做到群众满意。
  (三)坚持“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前,要搞清楚各农户承包地块的权属。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没有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坚持在搞清楚二轮承包时的真实情况,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重新补签承包合同,重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个别二轮承包事实一时难以搞清的,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核定的面积加以确定,保证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依法、有序、平稳进行。
  二、严格政策,掌握界限
  鉴于我省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各地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规格、内容等不规范和部分地区尚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重新换发、补发国家农业部统一监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一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已发放的全部重新换发;二是已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三是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工作,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进行补发;四是对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完成后分户的,在核对地亩、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后,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五是对政府组织调庄的农户,在调入地已取得承包地并迁入户口的,要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因依法征收征用、退耕还林(草)等原因使承包土地面积发生变动的,或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以及其它原因使承包地发生变动的,要在换发、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据实变更。
  (三)因历史原因遗留的自留地,或农民实际拥有或耕种但尚未纳入承包的集体土地,应当纳入土地承包范围,并据实填入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
  (四)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政府组织调庄的农户,在接收地得到妥善安置、已取得承包地并落入户口的。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后,由各县发放的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行作废。
  三、明确要求,规范操作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明确要求,认真组织,规范操作。具体要求是: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填写要规范,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晰,填写要准确,内容和项目要齐全,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严肃性。发证时间填写为换发、补发时间,承包期限填写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要做到“四相符”,即证书登记的内容要与实际承包地块相符、与上级划定的基本农田相符、与签订的承包合同面积相符、与村组调查摸底的底册及汇总台帐相符。
  (三)证书的档案管理要规范。做到“五个有”,即农户有合同和权证、组有登记底册、村有登记台帐、乡有专门档案、县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存档备查。
  (四)做到平稳有序,杜绝产生新的矛盾。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目标,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不允许在换证过程中为农民附加任何条件,严禁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坚决杜绝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时间及阶段要求。换发时间:从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结束。整个工作分阶段有步骤的进行,即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宣传动员,人员培训;调查摸底、核定面积,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补签合同,填写证书、发证到户;总结验收,巩固完善。
  四、加强领导,落实措施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这次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有效措施,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换证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严肃而认真的群众工作。因此,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换证工作。各州(地、市)成立督查指导组,适时进行督查指导;各县、乡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精心组织,为换证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各地在换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汇报。
  (二)落实资金,为换证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做认真细致的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和协调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工作。省农牧厅要专门成立换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换发工作,及时掌握和交流各地工作动态,并做好指导检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基本农田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基本农田登记发证工作。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上访案件,做好上访群众的安抚和解释工作。司法部门要为调处土地承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四)转变作风,扎实做好换证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要深入基层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将工作做到村组、做到农户家中。干部要进村入户,全面掌握所驻村各农户真实情况,敢于和善于直接协调、化解各种矛盾。对因作风不实,违犯法律,违背政策,措施不当,互相推诿,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恶性案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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