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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四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清查虚报冒领工资和经费问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四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清查虚报冒领工资和经费问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四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清查虚报冒领工资和经费问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7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清查虚报冒领工资和经费问题工作的安排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清查虚报冒领工资和
经费问题工作的安排意见
省编办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二??六年五月)

  为严肃机构编制、人事和财政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防范和杜绝单位、个人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问题,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25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26号)精神,现就在全省开展专项清查虚报冒领工资和经费问题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清查范围和对象
  全省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清查内容
  (一)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骗取财政拨款的;
  (二)人已调离原单位,但工资关系未按规定随行政关系转办,没有核减占用编制和工资手续,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及经费的;
  (三)离退休人员亡故,或在编人员亡故后未核减占用编制和工资手续,继续领取工资及经费的;
  (四)不符合政策规定,未经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长期不上班、擅自离岗经商办企业、长期在外进修学习及从事其它工作,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六)不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但继续领取遗属困难补助的;
  (七)其它采取不正当手段,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离退休费、津补贴和补助的。
  三、清查方法清查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工作采取自查、监督举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次清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清查,如实填写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清查登记表。清查登记表和自查报告于6月20日前书面报省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清查工作办公室。
  (二)监督举报。各级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布本单位的编制数、财政供养人员名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省编办0971―12310,省人事厅0971―6306441,省财政厅0971―6145998,省监察厅0971―8483129。
  (三)重点检查。省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清查工作办公室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地的编制、实有人数、财政供养人员进行联审联查。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逐一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省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清查工作办公室将对各地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组织领导
  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四部门组成省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清查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编办),具体负责虚报冒领工资和经费问题清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相应成立清查工作办公室,制定清查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清查工作。对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清查工作结束后,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和人事、财政、监察相互配合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大编制、人事和财政管理的工作力度,防止和杜绝单位、个人虚报冒领财政资金。
  附件:全省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清查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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