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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

青政〔2006〕4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职业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职业教育的资源总量、办学机制和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职业教育发展,进一步适应全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拓宽思路,整合资源,放开搞活,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和第三产业,着力培养大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全面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
  (二)发展思路。把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青海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推进职业教育办学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单纯重视学历教育向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并重转变,实现办学理念市场化、办学体制多元化、办学格局多层化、办学形式多样化,专业设置特色化,扶优做强一批示范性职业院校,扩大资源总量和办学规模,使职业教育更好地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为促进就业再就业服务,为转移富余劳动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服务,为构建和谐青海服务。
  (三)工作目标。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的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具有青海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到2010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规模达到2万人以上, 高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规模达到0.6万人以上,占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比例均达到40%左右。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年培训城乡劳动者40万人次,其中培训在职职工3万人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4万人次。二、深化改革,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
  (四)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各州(地、市)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的统筹管理,扩大职业教育资源总量和办学规模,提高质量效益,促进本地区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逐步完善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五)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公办职业学校的主力军作用,通过东西部、城乡间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等措施,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职业教育列入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行业职业教育发展。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有条件的要举办职业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其支付实习学生的报酬列入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不进入职工工资总额。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将其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扩大职业教育资源的重要增长点。吸引社会组织及个人投资兴办职业教育。依法规范民办职业院校的办学行为。职业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设置与市场对接的专业,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六)创新办学形式。按照市场对人才的多元化要求,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多样化办学,推进职业教育与培训协调发展。职业院校要加强与省内外行业、企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的合作,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大力推动校企合作,建立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建立职业学校和行业、企业互为依靠、双向参与的供需关系,形成行业指导、市场调节、学校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
  (七)扩大办学规模。合理分流初中毕业生,扩大面向农牧区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规模,扩大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规模,扩大东西部、城乡间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规模。鼓励办学条件好、就业率高的中等职业学校到农牧区举办分校或教学点,鼓励普通中学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学校发展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使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比例趋于合理。到2010年,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校均规模分别达到4000人和3000人以上。
  三、以服务为宗旨,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劳动者
  (八)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根据我省发展盐湖化工、有色金属、煤焦化工、旅游、民族文化等特色产业和餐饮、商贸、物流等服务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以技能培养为核心,着力培养大批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急需的实用型人才。
  (九)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开展以农牧区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现培训一人、转移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十)实施“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利用县级职教中心(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等各类资源,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实用技术培训。按照科技入户工程的要求,依托绿色证书、新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农村优秀人才创业培植等工程,开展科技示范户培训,引导农牧民掌握实用技术,培养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牧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服务。
  (十一)实施“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以提高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等为目的,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成人教育和再就业培训网络,广泛开展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立。
  四、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十二)强化素质教育。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突出抓好职业道德教育、科学文化素养和实践技能培养。围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合作精神、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强化技能培养,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力和实际动手能力,为学生今后职业变化、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打好基础。
  (十三)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起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半日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的办学模式。鼓励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制,逐步建立半工半读制度。职业院校要与用人单位紧密联系,学校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结构、实习实训、学生就业等要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最后一学年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大力推进职业院校信息化建设,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
  (十四)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将专业设置、干部任用、教师聘任、招生录取、经费使用等管理权交给学校。允许学校招收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入学;允许学校根据市场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办学规模;允许学校根据企业和用人单位需求调整教学计划、课程结构、学习方式等;允许学校按专业大类招生,学生经一段学习后再确定专业;允许学校跨省、跨地区招生。
  (十五)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双证”的比例和一次性就业率达到70%以上。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
  (十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省各级劳动和人事部门要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职业供求预报体系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职业院校要建立职业指导机构,配备专人,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帮助学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充分利用省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大力开拓毕业生省外就业市场。
  五、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十七)加强县(州)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各自治州,西宁市和海东地区所辖各县,格尔木市在现有职业学校基础上组建职业教育中心,将各类培训归并到职业教育中心,实现“政府统筹、部门联办、教育协调、多校一体”。建立以职业教育中心为龙头,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设施、远程教育平台及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职业教育与培训网络。
  (十八)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在加强现有职业院校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建设6所国家级、8所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1―2所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30个中等职业教育骨干专业、8个高等职业教育示范专业,扩大职业教育资源总量。加大对办学机制灵活、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的支持力度。
  (十九)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财政引导、校企共建、投入多元”的建设模式和通用、实用、开放的原则,在骨干专业领域相对集中建成40个实训基地,重点解决数量不足、实训工位短缺等问题。鼓励建有实训基地的院校向其他院校和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有效利用。鼓励企业以资金投入、提供设备和实训场地等方式,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
  (二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确定一批企业作为职业院校教师的培训基地,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并作为晋级晋职的必要条件。支持专任教师在职提高学历、学位层次,提升专业化水平。吸引非师范类本科院校毕业生到职业院校任教,可先办理聘用手续,后取得教师资格;鼓励企业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高级技师担任专兼职教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双师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使“双师型”教师占职业学校教师总数的50%以上。
  六、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二十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拓宽职业教育筹资渠道,逐步建立职业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不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农牧民和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从2006年起,省财政新增职业教育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省级地方统筹的教育基建资金中,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职业教育。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已“普九”地区不低于30%,其他地区不低于20%。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逐步增加预算安排,加大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农牧区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农牧业发展资金以及扶贫、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经费应适当用于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合理的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制定职业院校学生生均经费标准及学费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办职业学校学费收入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
  (二十二)建立贫困生助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生。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创造条件支持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对高职院校贫困生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二十三)落实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各级金融机构要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牧区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社会各界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在其应纳税所得额3%内允许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政府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职业教育的捐赠不超过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学校建设征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配套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加强领导,创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四)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职业教育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估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大力表彰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形成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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