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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促进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促进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促进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关于促进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促进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 商 务 厅
(二??六年四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促进我省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流通业整体水平
  (一)以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为重点,做强做大我省流通业。鼓励实力较强、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引导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逐步改变我省流通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低的状况。积极引进国内外大的流通企业进入我省,鼓励其并购省内流通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营销方式、经营理念和流通技术,改造和提升我省流通业的整体经营水平。力争在3至5年时间内,培育出5至10家辐射范围广、主业突出、核心竞争能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扶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在安排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国债资金、设立财务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深化国有流通企业、供销社企业改革。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供销社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国有流通企业、供销社企业改组改造。允许国有流通企业、供销社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供销社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国有流通企业、供销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流通企业资产,应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要维护职工权益,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经改制的国有流通企业、供销社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引导流通企业完善商品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切实通过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创新,优化业务流程,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能力,加快发展步伐。
  (三)采取积极措施,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健康发展。要进一步推进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中小流通企业改革,重点支持境内外、省内外优势流通企业采取参股、控股、兼并、重组、特许经营、托管等方式改组改造困难企业;特别是中小流通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上要有新的突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进中小流通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流通技术、营销方式及管理经验,全面提高中小流通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和现代化水平。
  (四)努力创造流通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小流通企业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大型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推动工商企业同网同价,具体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引导和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和进货交易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推进内外贸一体化进程,支持外贸企业从事国内贸易经营活动,鼓励具有优势的大型外贸企业开展重要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对商贸流通企业外贸经营权实行登记制,鼓励其从事进出口业务,在经营资格审定及配额、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给予内外贸、内外资流通企业同等待遇,为流通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升流通企业的组织化程度
  (五)积极推进连锁经营快速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促进连锁业经营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省经委每年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予以支持;省级财政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促进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连锁经营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研究制定。通过多种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着力培育3―5家主业经营突出、核心竞争力较强、年销售规模达亿元以上的大型连锁企业。大力推进连锁经营扩展,重点推进连锁经营向多业态和专营专卖的方向发展,向加盟连锁、特许经营等模式延伸。积极发展社区便民连锁店,加速连锁经营向城镇社区延伸,改造和提升社区原有的商业服务网络。
  (六)推动流通企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开展技术创新。充分运用财政和金融手段支持流通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现代流通方式的推广和运用。鼓励流通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优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回收网络;鼓励各类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加大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流通业传统作业方式的力度,采用现代物流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对于流通企业在上述领域的项目,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
  (七)鼓励发展物流配送中心。企业利用原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易地改造或建设新的物流配送中心的,城市政府在拆迁或收回原物流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尤其是要加快西宁、格尔木重点物流中心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基础条件,增强物流服务功能。对农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供销社企业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04〕149号)的规定执行。重点建设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食品等物流基地,以省物产集团等大型商贸物流企业为主体,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辐射范围较广的现代物流配送骨干企业。以“商贸加物流”的方式,对传统批发、仓储业进行改组改造,使之向综合物流配送或专业物流配送业态发展。
  三、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八)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服务体系。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资金引导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确保消费者安全消费。利用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加快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和商品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由省商务厅制订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督促实施,加强管理。
  四、支持商业服务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
  (九)支持生活保障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发展社区商业网点,逐步形成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重点支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便利店和便民早餐网点、清真餐饮网点、盐业销售网络、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建设。在城市开发建设的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房、用地,以及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它用。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洗浴问题,优先保证便民浴池用水,并实行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和自谋职业从事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按规定切实落实好有关再就业政策;鼓励经济型连锁饭店进行卫生、安全设施改造;鼓励和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
  五、积极培育全省统一市场,扩大社会消费需求
  (十)打破地区行业封锁,加快建设全省统一市场。切实清除制约全省统一市场形成、实行地区行业封锁的有关规定,取消各种不合法收费,推进全省鲜活农畜产品高效率流通“绿色通道”建设,按照《青海省“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由当地农牧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从事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的经营者审核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免缴公路通行费。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流通企业积极申请专利,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企业品牌。重视和加强对知名流通企业、全国性和地方性商业老字号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加大对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流通业公平、有序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十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流通体系。认真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优势流通企业采用连锁经营方式完善农村牧区流通网络,采取多种方式开拓农村牧区市场,引导和扩大农牧民消费。开展农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牧业生产单位购进农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牧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十三)促进和发展消费信贷。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完善消费手段,扩大消费信贷品种、范围和规模。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支持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大力推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六、完善政策法规,为流通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四)完善流通领域法规建设。根据国家立法进程,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订和完善有关商品流通活动、流通主体、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和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促进流通行业管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十五)切实落实促进流通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相关规定,新办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对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流通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并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作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扩建和新建的农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前两年免收市场管理费,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
  (十六)加强队伍建设,理顺和强化流通行业管理。省商务厅按照国家商务部关于加强内贸管理的要求,从人员、机构等方面加大对流通工作管理的力度,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能对口、方便工作的原则,设立商务局,充实干部队伍力量,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流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流通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组织保障作用。加强队伍建设,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参与我省流通业的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鼓励我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置专业课程培训高级流通业管理人才,鼓励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开展职业培训、职业鉴定、农牧民经纪人培训,提高流通从业人员素质。
  (十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流通业发展。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促进流通业发展的相应机制;要加强对流通工作的研究,研究制订流通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尤其是要做好大型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大型流通设施建设听证制度,加快流通业标准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流通行业中介组织作用,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创造流通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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