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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黄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黄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黄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2006〕2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州直及省驻州各单位: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黄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业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八日

黄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为切实解决我州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黄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构建以城镇医疗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我州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以下各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保障办法

(一)一级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救助由当地政府保障,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优抚对象,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三)将在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部纳入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根据青政办〔2004〕153号文件的规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特困人口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四)重点优抚对象在州、县人民医院、蒙(藏)医院,凭《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可享受以下医疗优惠:1、对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诊断费在本院规定的基础上减免30%;2、对住院病人药费在实际执行价格基础上优惠15%,检验费、诊查费、麻醉费、手术费减免30%,住院床位费减免50%。

(五)原给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城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发放的每人每年150元(青政办〔1999〕19号文规定的100元、青民发〔2003〕195号规定的50元)的定额医疗补助,改为门诊补助。使用办法由发放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同时享受城乡特困人口(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门诊补助。

(六)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在享受医疗卫生优惠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乡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一定数额的,从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在救助范围内。

1、大病救助的方式标准

(1)农村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

农村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执行。

(2)城市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

城市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医疗费超过800元的(属于低保对象的、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元),超过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对个别特殊情况,如:①二级以上高血压;②类风湿;③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④糖尿病;⑤失代偿期肝硬化;⑥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等需要长期服药且住院效果不明显的重点优抚对象,经批准,可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2、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分别由州、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在州民政局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开展医疗救助。各县要结合本地区优抚对象人数、资金筹措及支付能力,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                              

审批程序:救助对象个人提出申请,填写《黄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审批表》(附件),由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查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给予救助。

四、资金筹措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和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地方各级财政专项安排等多渠道筹集,也可从社会福利金中安排一部分,动员社会力量捐助筹集一部分作为补充。

五、资金管理

(一)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州、县民政局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州、县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执行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优抚对象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州、县财政部门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专户,及时将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入“资金专户”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并按计划将城市医疗救助拨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救助的核拨、支付等业务。按审批程序支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可由州、县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三)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及报销发放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组织领导

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支持,关系到国家对优抚优待政策的落实,关系社会稳定和国防的稳固。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件:

黄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审批表

填表日期:      20  年   月    日

申请人

姓名

单   位

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编号
青民优         字第            号

联系电话


家庭详细地址
县       乡(镇)        村      社区居委会
重点优抚]

对象类别
□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

□在乡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民  族

性 别

年  龄

家庭人口

户口类别
□城镇 农村□


是否低

保对象

疾病名称

就诊

医院


住院费]

合计
小写:
住院费发票(张)

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金额(元)
小写:

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

参加新型合作农村医疗保险情况
已报销(元)

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元)

个人负担(元)


未报销(元)


患下列特殊疾病需长期服药且住院效果不明显的重点优抚对象年定额医疗补助情况



疾病名称
二级以上

高血压
类风湿
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糖尿病
失代偿期肝硬化
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其它长期治疗且效果不明显的疾病

补助情况(元)








个人自负部分救助比例
%
实际救助资金(元)
小写


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

贫困原因
村(牧)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州、县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批准救助资金(元):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户口类别指农业和城镇户口;2、重点优抚对象类别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青政办[2005]160号文规定的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此表为大病救助审批表,青政办[1999]19号规定的100元医疗补助和青民发[2002]195号文(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规定的50元医疗补助改为门诊补助,其使用办法由各县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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