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宁政〔 2006〕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



  《西宁市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西宁市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一)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快速高效,防止事故扩大;



  (二)以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为主的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本《预案》重点是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矿山、建设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他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二、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由市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实施。事故发生所在地区政府牵头负责,各司其职,迅速、快捷、高效、有序地开展。



  (二)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特殊情况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管局、交通局、城管局、规划建设局、人防办、质监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经委、水务、劳动保障、环保、公安、国土资源、卫生、商务、旅游、民政、文化广电等部门和市总工会、武警西宁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西宁中油燃气公司、西宁电信分公司、西宁供电公司、西宁火车站、西宁长途汽车站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三)西宁市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市安全监管局,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



  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1、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警戒保卫由市公安局负责;



  2、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爆炸等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



  3、矿山等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4、建设工程事故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然气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6、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



  7、危险化学品运输、水上交通事故由市交通局负责;



  8、其他事故如民航、铁路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9、医疗救护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10、物资供应工作由市商务局、民政局负责;



  11、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指定市民政、总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12、信息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指挥部办公室、电信、移动通讯、联通通讯公司负责。



  三、指挥部的职责



  (一)根据总指挥指令,适时发布启动和解除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二)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及事故发生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的施救方案;



  (四)必要时联系驻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六)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八)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九)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十一)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十二)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高危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十三)组织协调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应急演练、应急保障、信息调研、宣传培训等工作。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十四)负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令的上传下达、信息汇总和协调落实工作。



  五、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 8237140、8238286(节假日值班电话)



  (二)事故报告。



  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局,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安全监管局。



  2、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指挥部(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及其转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报告总指挥,同时应通知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警)部队,请求给予事故抢救或支援;指挥部(市安全监管局)接报后,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救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纪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事故后应急



  (一)发生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后,市政府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救情况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省政府。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配合工作。



  (五)商务、民政、交通部门保证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应急处理预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在5分钟内出警,城区白天5分钟内、夜间10分钟内到达现场;公路30分钟内到达现场,最迟不超过50分钟。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与医疗、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二)水上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三)火灾事故。



  1、公安消防部门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统一指挥,正确选择进攻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物品和有毒气体遗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医疗、公安、交通等部门相互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四)矿山事故。



  1、事故发生后,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1)瓦斯事故(瓦斯爆炸、窒息、中毒等)。应当商请调动协议救援煤矿救护队紧急救助抢险。调集风机、风筒等通风设备尽快排除有害气体。



  (2)透水事故。应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法兰盘等设备器材排除井下涌水,并加强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



  (3)塌方、冒顶事故。迅速制定营救方案,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并建立通讯联络系统。



  2、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和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



  3、商请组织警力,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五)建设工程事故。



  1、事故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抢救工作。



  2、制定抢救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六)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1、公安部门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八)急性中毒事故。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当地政府和市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



  八、预案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指挥指令,书面通知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或者一次急性中毒10人及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灾难,应区县人民政府请求时;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大且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灾难时。



  九、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刑法》、和《国务院关于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青海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省安全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联合调查安全事故和查处违反行政纪律及惩治犯罪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及国家有关公务人员的责任。



  十、其它事项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参加事故的抢险救援。驻宁军 (警)部队是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援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二)政府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增强全社会预防安全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市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及时制定专业应急救援预案 (包括相关部门的子预案及重点企业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信联络方法;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3、到达现场后应急救援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4、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疏散人员。



  5、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含装备、设施)保障;



  6、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7、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四)各地区、市属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公布后,相关部门和行业要根据专业职能在 20日内制定出具体应急救援预案或施救方案。



西宁市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