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6〕5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微利项目的范围通知如下:
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打字复印及理发。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上述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在贷款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上述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在贷款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给予50%的贴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