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果洛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果洛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果洛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果洛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交运(2006)30号]的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2006年月4日10至2007年9月30日,将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出发,改善我州渡口、渡船基础设施条件,推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工作,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我州渡口、渡船安全整体水平,通过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水上交通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过上平安渡、坐上放心船”。
二、工作目标
我州地处三江源头,河流众多,湖区、河沿地带等农牧民群众对过渡需求仍然存在,多年来渡口设施简陋,农牧民群众因渡河发生的人、畜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因此,加强渡口专项整治工作仍有重要意义。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现有渡口、渡船有关审批手续,规范和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完善渡口基础设施建设,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渡运,确保渡口达标率不低于90%;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机制,有效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州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参与”的原则,交通、安监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并结合我州实际,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四、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是全州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同时针对我州实际存在的农牧民群众习惯性渡口进行改造和完善。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州政府成立果洛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付 洛 州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才让多杰 州安监局局长
成 员:刘保森 州地方海事局局长
孙马山 州安监局安监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地方海事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指导、信息资料的收集发布和汇报。由刘保森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0975―8381234
传真电话:0975―8383746
六、活动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06年4月10日至2006年4月20日)
州级有关部门和州主要新闻单位要配合政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重点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内容和重大意义。各县要组织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开展以《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标语口号、宣传资料,以走进乡社、牧户、学校等方式,加强对家庭及中小学习的安全宣传教育,为专项整治活动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6年4月20日至2006年5月10日)
各县认真组织对辖区所有渡口、渡船及其安全技术状况的复查核实,并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基础资料和工作台账。各县应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报州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查工作要力求全面,要特别注意对农牧民群众习惯性过渡地点的调查,并做好整治安排。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5月1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各县要对照验收标准,对所辖渡口、渡船(包括规划中渡口)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登记,签发《×××州(或县)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经费、整改责任,确保整改任务的完成。同时,在前阶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确辖区渡口总体发展思路,制定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和符合辖区综合发展的渡口规划(包括渡口设置和建设规划、渡运运力规划),尽快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标准完成渡口设置。检查整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1.完善渡口手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县要根据辖区渡口规划,对尚未完善或履行审批手续的渡口,由各县人民政府依法完善审批手续。县乡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农牧民群众习惯性渡口的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层层落实、逐级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
2.改善渡口安全条件,整改渡口安全隐患。各县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积极推进渡改桥工程实施和改善渡口安全条件。要按有关要求,执行渡口安全条件标准和渡口“五定”及“三牌一线”制度。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渡口、渡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与事故险情,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3.整改渡船安全隐患。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推进标准化船舶改造工程。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开展船舶检验工作,船舶必须取得船舶检验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渡运。海事部门要加大安全检查工作力度,存在安全隐患船舶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申请复查。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船舶,应坚决停航或淘汰,如影响当地群众出行时,应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4.整顿渡船船员秩序。各县要组织开展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操作技能”为主题的客渡船船员安全责任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工作,并完善渡工手续。对经培训和考核仍不适任的船员应取消适任资格,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船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5.整顿渡运安全秩序。乡镇人民政府和渡管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渡口现场监管,维护渡运秩序,禁止渡船冒险航行,打击皮筏等自制渡运工具的非法载客行为,禁止超航线渡运。海事机构要加大巡航检查力度,维护航行秩序,查处渡船和船员违法行为。
各县应于每月底前及本阶段结束后5日内向州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县要按照整治工作验收标准,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逐一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
本阶段结束5日内各县应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形成工作总结与验收报告报送州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各县要根据第四阶段总结验收情况,集中研究,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乡镇和渡口、渡船要筹集资金尽快整改达标。并对未达标者进行再验收,以确保全州渡口达标率达到90%。州政府将在本阶段组织州级有关部门,对全州专项整治工作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阶段结束后5日内,各县应将验收合格的渡口、渡船名册报送州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附件6”填报专项整治汇总情况。
七、总体要求
(一)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要充分认识渡口、渡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县乡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专项活动资金,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周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要在2006年4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和贯彻实施方案报送州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做好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各县要将宣传动员和舆论监督贯穿始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渡工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促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指导协调工作。州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整治工作职责,加强对各县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州级有关部门要对各县实施渡口改造与改善渡口安全条件等基础工作进行指导,尤其要指导各县做好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在实施停航整改或拆并渡口时,各县政府要妥善解决好当地群众的交通问题,公安部门要协助维护社会稳定。
(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要按照“政府统一负责,业主落实整改,部门监督检查”的原则,务必保证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逐一落实,并严格验收。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要实行停航整改,在消除隐患中遇到困难和阻力的,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调研、制订整治措施,妥善解决。
(五)加大渡运安全基础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为创建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渡运安全条件改善工作力度,落实专项资金,积极推进渡口、渡船标准化建设工程,从根本上改变我州渡口、渡船的落后技术条件。
(六)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州专项整治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好各阶段工作。整治活动将实行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整治活动期间,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质量,做好督促检查;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全州工作进度等的县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渎职行为的,将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