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农牧厅关于促进农牧区经纪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农牧厅关于促进农牧区经纪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 〔2006〕2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工商局、省农牧厅 《关于促进农牧区经纪业发展的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促进农牧区经纪业发展的意见
省工商局 省农牧厅
(二??六年二月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发展我省农牧区经纪人,促进农畜产品流通、规模经营、提高效益,促进解决 “三农 ”问题,确保 “消除贫困、富民强省 ”目标的顺利实现,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推动我省农牧区经纪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发展农牧区经纪业的重要性
农牧经纪人是在农牧业经济活动中为促成农畜产品流通、以实现农牧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的对接为目的,通过居间、行纪、代理等形式,为广大农牧民提供经纪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纪组织。他们一手牵着农牧民的生产,一手牵着市场需求,依据市场的变化,帮助农牧民引进农牧业生产技术,引导、改善和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促进农牧民增收。大力培育发展农牧业经纪人,是有效解决农牧民生产与市场需求脱节问题的关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农牧区经济发展,加速实现我省 “消除贫困、富民强省 ”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牧区经纪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 “积极引导、政策鼓励、大力培育、规范发展 ”的总体思路,注重发挥政府行政指导职能,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为农牧民经纪人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为发展农牧区经纪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我省农牧区经纪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培育发展农牧区经纪业的目标任务
(一 )扩大总量,提高质量。要按照 “扩大总量、提高质量、稳步发展 ”的工作要求,到“十一五 ”末,全省培育发展农牧区持照经纪人总数达到 2万人以上,各级经纪人协会发展到80个,各类经济合作组织 500多个,培育 200多户经纪业务成交额超过 100万元的经纪大户,全省农牧区经纪业务成交额超过30亿元。
(二 )分类指导,完善类型。依托我省农牧区产业优势和区域经济优势,在大力培育发展流通型、地产直销型农牧副产品经纪人的同时,鼓励、引导发展农牧业生产资料经纪人和农牧业科技、信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经纪人。
(三 )健全组织,形成网络。按照 “定位准确、职责明确、组织健全、服务周到 ”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省、州 (市、地 )、县 (市、区 )、乡 (镇 )四级农牧区经纪组织网络,逐步形成以农村牧区经纪人协会为骨干,以特色专业、行业协 (分 )会为基础,以经纪大户为龙头,覆盖全省农村牧区的经纪人行业组织网络。
三、培育发展农牧区经纪业的政策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工商局、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供销联社、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培育发展农牧区经纪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工商部门负责经纪业的主体准入和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负责行业培育和指导,供销社系统负责农牧经纪人的职业技能认证,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宣传和典型报道,经纪人协会负责培训和服务工作,形成政府扶持、工商监管、部门合力推动的格局。
(二 )拓宽培育渠道,加大培训力度。要将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其骨干,直接从事农牧副产品、土特产加工经营及其农牧业生产资料的经营人员,从事农牧业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的人员,从事农牧区劳务输出、输入介绍服务等人员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坚持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授课和现场讲解相结合,书面教学与电化教学相结合,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复转军人、离退休干部和下岗职工通过培训从事农畜产品经纪活动。要多渠道、多方位吸纳更多懂法律、精业务、守信用的高素质人才加入到农牧经纪人队伍中来。
(三 )坚持平等、公平原则,建立 “绿色通道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从事的领域、明确禁止自由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外,其它所有行业和领域,农牧区经纪人都可平等进入。只要符合基本的法定条件,可以先准入,后培训。法律法规没有设置前置审批的行业,只要不涉及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行业的经纪行为,都可以直接核准登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行业、所有制等限制条件。
(四 )积极鼓励引导,创新经营模式。培育、引导农牧经纪人做大做强,鼓励、引导农牧经纪人积极参与农牧区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和管理,参与农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鼓励、引导农牧区经纪人积极参与农牧业科技创新、农牧业技术推广;鼓励、引导农牧区经纪人积极参与发展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特色农牧经纪。
(五 )实施品牌战略,建立自律组织。积极引导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大型批发市场推行品牌经营,鼓励经营企业、农牧经纪人对本地区有特色、品质好、上规模、有影响的农畜产品申办商标注册。围绕农牧区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重点指导和扶持农牧经纪人、经纪组织注册名、特、优、新农畜产品地理标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鼓励和支持经纪人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打造一批知名农畜产品品牌,提高农畜产品的竞争力。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扶持成立经纪人协会组织以及各类农畜产品营销的行业组织,在条件成熟的村、镇成立行业、经纪人分会 (协会 ),推荐和选举发展各乡镇经销表现突出、成绩优异、有影响、有号召力的经纪人参加分会 (协会 )的领导工作,加快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不断增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职能。积极规范、引导各类合作组织和农牧经纪人发展,使其从原来的各自为战向团队协作转变,并向以资产为纽带的股份合伙制发展。
(六 )加大财政扶持,落实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视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农牧区急需的各类特色经纪人的培育发展,扶持农牧区经纪人的技术创新和培育,激励经纪人大户的发展壮大;农牧民经纪人在省内注册成立经销农畜产品的经纪组织或机构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青政 〔2005〕47号 )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七 )加强行业指导,规范经纪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 《经纪人管理办法 》,切实把农牧区经纪业发展、经纪活动和经纪人管理纳入法治轨道。积极引导农牧区经纪人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理念。对遵纪守法、诚实信用、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农牧经纪人予以表彰奖励。要帮助经纪人自律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规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农牧业经纪合同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规范农牧业经纪和订单合同文本。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节职能,帮助解决农畜产品经纪中发生的合同纠纷,维护农牧经纪人的合法权益。要鼓励公平竞争,坚决取缔和打击无证照经营等非法经纪行为,维护经纪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