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果洛州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果洛州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果洛州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果洛州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94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5]155号)的有关要求,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对乡(镇)、村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条 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农牧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州卫生局、州经贸委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
(一)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根据被考核单位及部门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结合实际工作,确定被考核单位及部门的考核指标。具体工作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分为政府和部门考核。各县人民政府考核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人员保障、宣传教育培训、综合信息发布等六项内容。
职能部门考核分为综合部分和技术指标两部分,综合部分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保障措施、大要案查处、信息报送情况等七项内容,技术考核指标根据部门职能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要技术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求真务实,考核标准科学规范。
(二)权责明确,促进工作全面、健康、有序开展。
(三)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四)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与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考核办法
实行季度自查、年中督查、年末考核的办法。
季度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对食品安全年度目标任务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年中督查。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案件进行督查。
年末考核。由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意见,报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审定,并对各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进行排序。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单位自评。
各县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在当年11月5日前,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
当年12月10日前,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各县及职能部门进行统一考核。各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对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村进行统一考核。
(三)考核方式。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汇报,全面了解《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2、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3、查看工作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各项制度等。
4、现场检查。实地抽查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单位、畜禽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集体用餐食堂。
5、综合评价。考核组成员单位按照《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逐项打分,满分为100分。各县人民政府六项内容为100分;各职能部门综合部分为50分,技术指标为50分。汇总各组成员评分后计算平均分值,得到考核分值。
(四)考核等级。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值为4个等级,分别为:好、良好、一般、差。考核结果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好。8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含70分)以上为一般,70分以下为差。
第七条 奖惩
按照《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指标,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完成出色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责任,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制;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整改报告,并将其整改效果作为下一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
第八条 对乡(镇)、村二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及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果洛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