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2006年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2006年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果洛州2005年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以生态环境保护和牧民增收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措施,采取从源头控制的方式,极大地提高了牧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合作,各负其责,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虫草限采工作的深入开展,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由于部分县、乡政府对州政府限采意见认识不统一,导致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使政府的政令流于形式,贯彻不到群众当中。二是部分地区只顾眼前利益,忽视了生态效益,出现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三是少数干部职工,、牧民群众置各级政府的限采措施于不顾,想方设法招揽外来人员,从中谋取暴利,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四是有关部门配合不力,各行其事,各抓其利,缺乏协作精神。五是非虫草产区县乡政府对劳务输出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采挖人员管理混乱。针对存在的问题,现就2006年虫草限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果洛州进一步加强虫草资源保护管理的意见》精神,在限采管理上必须坚持生态保护、群众增收、维护稳定三兼顾原则,在资金管理分配上坚决做到不与民争利,该给群众的资源费如数返还群众。坚决禁止外来人员在我州境内采挖虫草。各地要认真总结往年虫草限采工作的经验,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继续采取源头控制的办法,加强宣传,鼓励和动员广大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生态保护的行列中来,为建设和谐果洛做出贡献。
二、虫草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必须实行县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虫草限采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实行虫草管理保护责任追究制和建立虫草资源管理联系制,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县、乡、村、社、户层层分解责任,对虫草生产区实行分片包干,签订保护生态管理合同,奖惩分明。加强草原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管理,密切配合,切实保护好草原生态和虫草资源。州县公安、交通、农牧、环保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虫草资源和生态保护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继续实行虫草采集许可证制度。针对去年在许可证办理工作中出现假证明、假户口、假身份证、人证不符等现象,在2006年办理许可证时,要有州县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及领导签字,并保留存根。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出现问题追究证明单位的领导责任。
四,久治、班玛、达日、甘德、玛沁各县无虫草资源的乡村牧民,尽量在本县范围内有虫草资源的乡村解决劳务输出人员,在本县吸收解决不完的可与其他县乡联系,以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劳务人员。玛多县各乡和生态移民可在全州有虫草资源的县乡联系,安置劳务输出人员。各劳务输出乡必须由一名乡领导亲自带队,蹲点指导,统一管理。在不超过州内劳务接受计划的前提下,组织的劳务输出人员不得少于50人或多于150人,接受单位不准对零散人员办理许可证。劳务输出单位在办理许可证时一次性交纳草原补偿费,不得拖欠或赊帐。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务输出人员必须是本乡村的牧名群众或生态移民,如果出现冒充外来人员,由各劳务输出单位领导负责,并全部遣返回乡,不退还草原补偿费,并从严处理。
五、采集证由各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到省农牧厅统一购买,统一发放。在办理许可证时必须出具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视为无效证件,如出现假户口,假身份证,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坚决打击转卖户口、“一证多办”现象。各县虫草限采指挥部要不定期统计检查。避免一证在各乡都办理采集证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没收采集证,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下岗职工,待业青年可持户口、身份证和当地人事和社保局的有效证明办理许可证。许可证的办理必须三证齐全,严禁倒卖、招揽、出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年内不得参加有关公务员招录工作。州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虫草采集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州、县、乡(镇)经商的外来人员,不论有无户口、身份证,一律不得办理采集证,禁止上山采挖虫草。对无证采挖虫草人员,由当地政府或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草原补偿费,并处草原补偿费一倍的罚款,由辖区政府限期遣返回乡。临时户口和临时身份证不得办理采集证。
六、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所有采集证,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罚。
七、国家干部职工不得持证上山采挖虫草,更不允许组织招揽外来人员采挖虫草,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免职、降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离退休人员招揽外来人员采挖虫草的,除停发全年工资外,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给予处罚。
对私自招揽外来民工的草场承包者,每招揽一人,由草原行政部门协同乡人民政府在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按其所在地的草原补偿费给予处罚;招揽五人以上的,根据《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重罚,情节严重者收回承包草场。
八、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月的宣传活动。各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使虫草限采和保护生态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深入千家万户,人人皆知。除本辖区的宣传活动外,要赴西宁、海东和邻州、县地区进行我州虫草限采的政策和措施的宣传。
九、各县乡人民政府要早动手、早安排,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层层签定责任书。对招揽外来人员的当地群众,要根据责任书的条款严肃处理。不服管教的人员,要统一组织开办生态保护培训班,培训期限在一个月以上。另外,在今年四月一日前将当地各家各户收留的牧工、经商人员、施工队等外来人员一律清退返乡,过期未清退的乡,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仍以山、沟、滩等形式承包,租赁给个体老板的乡村社干部要采取特别手段,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免职、降职处理,同时视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十、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车辆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打击无证驾驶,超载超限行驶等违规违法行为。严防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各单位公用车辆一律不得私自拉运民工,一经发现可将车辆扣留,由虫草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处理。出租车,农用车一律不得驶入虫草产区运送外来采挖人员;自用车、摩托车不得拉运外来民工。公安、运管、农牧等部门加强协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一、各乡(镇)、牧委会可在自己管辖的乡村道路上设生态保护宣传点,对盲目进入该区的外来采挖人员进行劝返,对来往车辆进行相关检查。各乡镇牧委会组织基层干部、党员、民兵组成检查组对本辖区的草场进行巡逻检查,并对各家各户是否留有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毗邻县、乡界线的地段应派工作组蹲点驻守。
十二、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随时掌握虫草采集期间的违法乱纪行为,收到举报应及时查处,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并对举报人给予罚款总数的50%--80%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州政府举报电话为:0975--8381947 0975--8383959。
十三、州、县草原监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检查辖区虫草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县草原监理部门应服从州草原监理站的业务指导,开展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草原监理人员依法监督检查。草原监督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查验采集证;
2、进入虫草采集现场实施监督,进行勘测、拍照、摄像,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3、没收不符和规定的采挖工具,并没收违法所得;
4、对采挖后不回填的,责令其立即回填;
5、依法责令虫草采集人员停止其他违反虫草管理的行为。
十四、各县政府应保证虫草资源管理工作的经费开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2005年虫草资源管理限采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州县公安、草原监理和县、乡政府组成专项清理工作组,严格按处罚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于4月15日前全部落实处罚。
十六、虫草采集工作结束后,州、县、乡逐级召开虫草资源管理总结大会,总结经验教训,对在虫草资源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乡、村、社以及牧户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组织管理差的县、乡、村、社以及牧户进行通报批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在年终考核中扣减相应的考核分。
十七、虫草采集补偿费根据果洛州人民政府2005(02)文件规定收取。分配办法不变。各乡人民政府将收缴的草原补偿费20%统一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统一按比例划拨各有关单位,并对每年收取的草原补偿费进行专项审计。为充分调动牧民群众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分配给各牧户80%资金当场兑现给牧户,一旦发现截留现象,州、县人民政府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六年三月七日